百川股份:公司章程(2011年3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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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百川化工股份章1程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 股东.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第五章 董事会.25第一节 董事.25第二节 董事会.28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第七章 监事会.34第一节 监事.34第二节 监事会.3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第二节 内部审计.38第三
2、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第一节 通知.39第二节 公告.39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第十二章 附那么.432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那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江阴市
3、百川化学工业整体变更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7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无锡百川化工股份英文全称:Wuxi Baichuan Chemical Industry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邮政编码:21442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7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董事长为公司
4、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3;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根底,以信誉为保
5、证,以竞争为动力,致力成为化工业的一流公司。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甲酸钠、偏苯三酸三辛酯、偏苯三酸酐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乙酸正丁酯、聚酯树脂绝缘漆、聚酰亚胺漆包线漆、酚醛绝缘漆、聚酯漆稀释剂、聚氨酯漆稀释剂、缩醛漆稀释剂 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工程经营 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
6、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4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郑铁江、郑江、惠宁、王亚娟、程国良、徐卫、刘炎明、朱宇琴、翁建飞等 9 位自然人。上述股东在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整体变更设立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时,以其拥有的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的截止 2006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800万股,其中,郑铁江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34
7、80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60%;惠宁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58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郑江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580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0%;王亚娟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580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0%;徐卫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545.2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9.4%;程国良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10.15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175%;刘炎明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10.15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175%;朱宇琴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认购 8.7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15%;翁建飞以原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5.8 万股股份,占股总额的
8、0.100%2007 年 7 月 27 日,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自然人郭勇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分别认购股份 700 万股和 80 万股,增资后,公司各股东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郑铁江,身份证号码:,认购 3480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52.888,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惠宁,身份证号码:,认购 580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8.815,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郑江,身份证号码:,认购 580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8.815,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王亚娟,
9、身份证号码:,认购 580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8.815,以净资产 形 式 认 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已 缴 清。徐 卫,身 份 证 号 码:,认购 545.2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8.286,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程国良,身份证号码:,认购 10.15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0.154,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刘炎明,身份证号码:,认购 10.15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0.154,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朱宇琴,身份证号码:5
10、,认购 8.7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0.132,以净资产 形 式 认 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已 缴 清。翁 建 飞,身 份 证 号 码:,认购 5.8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0.087,以净资产形式认购,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已缴清。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0 层,法人代表:缪跃建,认购 700 万股,认缴额占总股本比例的 10.638,以货币形式认购,于 2007 年 7 月 28 日已缴清。郭勇,身份证号码:,认购 80 万股,认缴额
11、占总股本比例的1.216,以货币形式认购,于 2007 年 7 月 28 日已缴清。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13170 万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12、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6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13、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14、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7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15、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16、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8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
17、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
1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9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19、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20、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
21、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10第四十一条由于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董事、总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22、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23、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5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第四
24、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12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25、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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