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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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 XXX项目-XXX(建设单位名称)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路桥路产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一、责任对象向社会公布鹤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二、具体要求1.源头单位要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
2、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2.源头单位要对货运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联系方式进行存档。3.源头单位要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4.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5.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6.源头单位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7.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8.货运源头单位应拒绝超限超载的车辆进出厂(站、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处。三、责任追究在本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的货物源头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本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对不认真履行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四、本责任书只适用于建筑工地或临时性的货运源头单位。五、本责任书一式叁份,行业主管部门、源头单位、治超办各存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源头责任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鹤山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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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 道路 货物运输 源头 超限 超载 治理 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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