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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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总则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 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 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 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L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
2、 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 升的工人。(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 定性工作时一,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 理办法另定之。雇用及解雇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 请负责人核定。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一)特等:90分以上者。(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
3、0分者。(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六)戊等:未满50分者。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 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0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 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 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 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 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
4、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 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 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 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 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
5、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 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 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 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 次奖金。(四)丙等:仍支原级。(五)丁等:降一级。(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 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 上
6、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 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 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 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第八十
7、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二)本业智能70分。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 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 布。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 司复职后补行办理。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 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口福利及卫生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
8、碍工作原则 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 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 康。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 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抚恤退休及保险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附则第九十八条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 管机构核准
9、后施行。第九十九条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口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 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 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第三条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口甄选第四条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
10、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口报到第六条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 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 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保证事宜;(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口保证第七条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
11、一名。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第九条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O第十条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第十一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一)保证人死亡;(二)保证人住所不明;(三)保证人退休;(四)保证人丧失保
12、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第十二条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 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 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 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 效O第十四条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 推诿。第十五条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
13、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口试用第十七条试用期间: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O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任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七)年龄未满15岁者;(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
14、者;(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第二十条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口服务准则第二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第二十二条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第二十三条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第二十四条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 外发表。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条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二十七条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
15、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O第二十九条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 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 时。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 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第三十一条
16、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 之O第三十二条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 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
17、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 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第三十四条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五)禁止旁听。(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口加班第三十五条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 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
18、应打加班卡。第三十七条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第三十八条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口出差第三十九条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 出O第四十条长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 理以上主管核准。(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
19、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 准,再送会计科报销。(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表13.2。注:膳杂费说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于7 : 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上午11 : 00以前出发或下午1 :。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5 : 00以前出发或下午7 : 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第四十二条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20、:(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50美元报支。口休假第四十三条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 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第四十四条假日如下:(一)圣诞节;(二)妇女节(限女性);(三)国庆日;(四)感恩节;(五)狂欢节;(六)劳动节;(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
21、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H,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 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 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请假第五十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第五十一条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O(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二)请假在两天以
22、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O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第五十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第五十四条事假:(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第五十五条病假:(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 医院
23、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 停薪。(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第五十六条公伤假: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 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 单”办理留职停薪。第五十七条婚假: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第五十八条娩假: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第五十九条丧假:(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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