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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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
2、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
3、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4、用。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
5、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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