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10章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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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教学目的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思考题目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2教学目的教学目的w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票据的基本概念和汇票、本票及支票的法律适用。3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4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票据的概念及特征2、汇票3、票据的经济作用5本章难点本章难点w票据的经济作用6思考题目思考题目1、简述票据的概念及特征2、论票据的经济作用7w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2课时 8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概念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又称流通证券,是权利财产的一种
2、。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它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由出票人本人承诺或指令某一付款人与一定的时间向持票人支付该笔款项。二、二、票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三、三、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的经济作用四、四、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五、五、票据的类型票据的类型 重点重点9二、二、票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流动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二)票据是要是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三)票据是文意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意来确定票据文意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四)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
3、效的条件。(五)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六)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即可有效转让,其他证券的转让则需要登记过户。重点重点10三、三、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的经济作用(一)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余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困难极大。(二)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支票是见票即付的,他只能作为支付工具。(三)支付工具的作用11四、四、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w票据行为w票据关系w非票据关系w票据当事人12w票据行为w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
4、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w归纳起来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出票、流通转让、提示、承诺、付款、保证、拒付、追索等。13w 票据关系指由票据行为引起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w票据权利有:1)流通转让权2)付款请求权3)追索权w票据的义务主要是债务人对持票人保证付款14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指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在法律上不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理上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种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作出的缘由,如因约定、买卖、赠与、借款及原因而出票和接受票据等。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或保证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借款资金有效等。15w票据当事人w指票据关系
5、的参加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重点重点16票据的类型票据的类型(基本有三种)(基本有三种)(一)汇票(Billofxchange)(二)本票(PromissoryNote)(三)支票(Check)重点重点17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一、一、汇票的定义汇票的定义二、二、汇票的特征汇票的特征 三、三、汇票的出票汇票的出票四、四、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五、五、汇票的提示汇票的提示六、六、汇票的承兑汇票的承兑七、七、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八、八、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 九、九、汇票的拒付汇票的拒付十、十、汇票的追索权汇票的追索权十一、十一、日内瓦公约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日内瓦公
6、约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重点重点18一、一、汇票的定义汇票的定义w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重点重点19二、汇票的特征:二、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3、汇票的余额必须确定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重点重点20三、三、汇票的出票汇票的出票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等程序。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内容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如果
7、出票人仅制成了汇票而未把它交给受款人,则不能完成出票行为,因为出票人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上必须证明如下内容重点重点21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汇票上必须证明如下内容1、标明汇票字样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为或履行某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而不起汇票的作用。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汇票上的余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余额不符时,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余额为准,如果汇票余额以文字或数码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
8、较小的数额为准。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5、汇票的受款人汇票是否载明受款人的姓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英美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付给持有人”字样,这种汇票称为无记名汇票。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日内瓦公约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点,否则不得认为有效,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的地点为出票地点。7、汇票的到期日8、汇票的付款地点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重点重点22四、四、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一)(一)背书的概念背书的概念(二)(二)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三)(三)背书的种类背书的种类(四)(四)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
9、性(五)(五)背书人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背书人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重点重点23(一)(一)背书的概念背书的概念 背背书书指指执执票票人人在在汇汇票票背背面面签签名名,并并把把它它交给对方的行为。交给对方的行为。在在汇汇票票背背面面签签名名的的人人称称为为背背书书人人,接接受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各各国国法法律律都都规规定定,无无记记名名汇汇票票何何以以自自由由转转让让,记记名名汇汇票票和和指指示示汇汇票票都都必必须须以以背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书方式进行转让。重点重点24(二)(二)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记名背书(又称为完全背书
10、或特别背书)执票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汇票的转让即告完成。2、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或略式背书,仅在汇票上背书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经空白背书后的汇票不仅凭交付而转让,其结果同来人式汇票相同。重点重点25(三)(三)背书的种类背书的种类依背书人作出背书时的意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转让背书2、有特殊记载的背书3、非转让背书重点重点261、转让背书w转让背书指可以转让汇票上的权利,目的所作的背书其受让可取得该汇票的所有权,除执票人在背书时另有记载外,通常的背书多属此类。重点重点272、有特
11、殊记载的背书指执票人在背书时,除签名外还附加了某种特殊文句,借以限制自身的责任,限制汇票的再度转让或加附其他条件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转让的背书(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背书人为了限制自己的责任,往往在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的文句,这种句可以起到使背书人免除其由于在汇票上签名背书而产生的责任的作用,如日后汇票遭到拒付,执票人在前手追索时,就不能向该背书人追索而只能越过他而向其他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3)附有条件的背书日内瓦公约规定,凡背书时加条件的视为无记载。重点重点283、非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作背书的目的不是为了转让票据上的权利,而是另有用意,常见的非转让背书有:(1)委托取款背书
12、: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2)设质背书:制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出背书重点重点29(四)(四)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就是执票人对汇票享有权利的证据,只要背书是连续的,执票人毋须出具其他任何证明,即可当然行使汇票上的权利而汇票的出票人应当然地向其付款而毋须向其索取其他证明后向其付款。背书的连续是指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应当是该汇票受款人,其后各项背书的背书人均应为前一次背书被背书人依次衔接直至最后的执票人,一环扣一环没有间断。重点重点30(五)(五)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票据法的原理,凡是在票据上
13、签名的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都要对票据负责,因此,背书人在汇票上签名背书他就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的责任有以下三项:(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将会获得承兑和付款,如果遭列拒付,背书人应对执票人或被迫对汇票付了款的任何其他背书人予以补偿。(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3)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具有效力的,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受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受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也可以再以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当汇票遭列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受背书人有权利向一切前手背书人以及包
14、括出票人在内的一切曾经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进行追索,必要时还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重点重点31五、五、汇票的提示汇票的提示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支付的行为。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一般讲,远期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到期日作付款提示,特别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更须及时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以便从承兑之日起计算付款的到期日,即使是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通常也要向付款人提示,以便确定其付款义务,因为付款人只有再其承兑汇票之后,才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即期汇票则只须作付款提示而毋须作承兑提示。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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