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内部管理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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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发 件 部 门:人 力 资 源 部审批:总 经 办适 用 范 围:公 司 全 体 员 工生 效 日 期:2013 年 7 月2 第一部分公司考勤第 一 章总则第 一 条员 工 考 勤 是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础 性 工 作,是 计 发 工 资、奖 金、福 利 的 重 要依 据,员 工 上 下 班 必 须 指 纹打 卡 考 勤。第 二 条员 工 的 考 勤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负 责 管 理。第 三 条员 工 须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进 行 考 勤 并 及 时 对 异 常 考 勤 及 假 情 况 进 行 申 报。第 四 条各 级 管 理 者 须 对 员 工 的 考
2、 勤 情 况 进 行 监 控,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审 批 员 工的 异 常 考 勤。第 二 章细则第 一 节考 勤 分 类 说 明一、迟 到、早 退第 五 条公 司 实 行 单 双 休 工 作 制。每 天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为:上 午 8:30 11:30,下午13:00 18:00。第 六 条员 工 上 下 班 必 须 在 指 纹 打 卡 机 上 签 到,签 到 次 数 为 两 次,即 上 班 和 下班 各 一 次。第 七 条上 班 不 得 迟 到 与 早 退。第 八 条1.迟到:超 过 上 午 8:30 到 岗。如 因 堵 车 等 自 己 无 法 控制 的 原 因 导 致迟
3、到 需 提前 电 话 通 知 人 事 行 政 部。每 月 迟 到 两次 以 上者,从 第 三 次 开始 处 罚。2.早 退:早 于 下 午 18:00 离 岗。扣 款 规 定迟 到、早 退 每 次 罚 款30 元:每 月 迟 到、早 退 以 及 脱 岗 累 计 达 到2次 以 上 开 始 计 算 处 罚(即 从 第 3 次 开 始 计 算 处 罚),并 且 每 月 迟 到、3 早 退 以 及 脱 岗 累 计 达 到 4 次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一 次。每 月 迟 到、早 退 以及 脱 岗 累 计 5 次 以 上(含 5 次),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二、旷工第 九 条如 有 下 列 情
4、形 之 一,均 按照 旷 工 处 理。1.未请 假 或者 请 假 未 批 准,不 到 公 司 上 班;2.用不 正 当手 段 骗 取、涂 改、伪 造 请 假 证 明;3.其他 等 同于 矿 工 的 行 为。第 十 条1 小时 以 上,2 小时 以 内 为 旷 工 半天;3 小 时以 上 为 旷工 一 天。扣 款 规 定旷 工 半 天 扣 一 天 工 资,旷 工 一 天 以 及 一 天 以 上 扣 罚 旷 工 时 间 的 双 倍 工资。三、事 假、病 假第 十 一 条事 假 须 提 前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单,遇 到 紧 急 情 况 没 能 事 先 申 请 须 于 当 日 上午 8:30 分
5、 前 电 话 通 知 上 级 主管 和 行 政 部,得 到 批 准 后 按 请 假 处 理,但须 上 班 后 填 写 请 假 单 并 由 上 级 主 管 签 字,将 请 假 单 交 给 行 政 部 方 能 生效,否 则 按 缺 勤 处 理。超 过 1 天 的 事 假:必 须 有 事 前 经 过 批 准 的 书 面请 假 单 方 可 生 效。第 十 二 条请 事 假 必 须 由 本 人 告 知 上 一 级主 管 并 填 写 请假 单,由他 人 代 请 假 无 效。扣 款 规 定(1)扣 除 事 假 薪 资 的 计 算=月 度 薪 资 每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8请 假 小时(2)月 累 计 事
6、 假 超 过5 天,当 月 没 有 考 核 工 资,全 年 累 计 事 假 达 到15 天 没 有 年 终 绩 效;连 续 6 个 月 事 假 达 到 15 天,或 连 续 12 个 月 累计 事 假 达 到 20 天,公 司 有 权 解 聘。第 十 三 条病 假 应 事 先 填 写 请 假 单,病 假 超 过 一 天 须 提 交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病4 假 证 明,将 病 假 证 明 黏 贴 于 请 假 单 后,由 上 一 级 主 管 签 字,三 天 以 上的 病 假 须 由 总 经 理 签 字,并 将 请 假 单 交 给 行 政部 方 能生 效,否 则 按 照旷 工 处
7、理。如 病 情 突 发 不 能 上 班,须 于 当 日 上 午 10 点 前 通知 所 属 部门 主 管,上 班 后 第 一 时 间 补 办 请 假 手 续。扣 款 规 定(1)月 病 假 天 数 在 5 天 以 内(含 5 天)病 假 扣除 计 算=月 度 薪 资 每月 应 出 勤 天 数 50%请 假 天 数;(2)月 病 假 天 数 在 6-10 天(或 连 续 请 病 假 达 6-10天)病 假 扣 除 计算=月 度 薪 资 每 月 应出 勤 天 数 60%请 假 天 数;(3)月 病 假 天 数 在 11-20 天(或 连 续 请 假 达 11-20 天)病 假 扣 除 计 算=月
8、度 薪 资 每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70%请 假 天 数;(4)月 病 假 天 数 在 20 天 以 上(或 连 续请 病假 1 个 月 级 以 上),病 假工 资 按 照 西 安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支 付。(5)年 累 计 病 假 达 到 30 天,公 司 有 权 解 聘 并 按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补 偿。四、工 伤 假第 十 四 条患 职 业 病、因 工 负 伤、因 工 致 残,必 须 持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的 病 历、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单 和 公 立 医 院 门 诊费 用 凭 证,并 经 一 级 部 门 负 责人 审 核、人
9、力 资 源 部 确 认,可 按 照 工 伤 假 考 勤。因 工 负 伤 或 患 职 业 病,伤、病 愈 后 复 发,经 所 在 部 门 以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人 力 资 源 核 定,确 认 为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愈 后 复 发 的,可 按照 工 伤 对 待。第 十 五 条工 伤 休 养 期 间,工 资 和 奖 金 全 额 发放。五、婚 假第 十 六 条按 法 定 结 婚 年 龄(女 20 周 岁、男 22 周 岁)结 婚 的,可 享 受 3 天 婚 假。5 第 十 七 条符 合 晚 婚 年 龄(女 23 岁,男 25 岁)且 双 方 均 为 初 婚 登记,可 享 受 晚婚
10、假 15 天(含 3 天 法 定 婚 假)。第 十 八 条婚 嫁 包 含 公 休 假 和 法 定 假。第 十 九 条再 婚 的 可 享 受 法 定 婚 假,不 能享 受 晚 婚 假。第 二 十 条休 婚 嫁 须 事 先 填 写 请 假 单,持 结 婚 证 书 原 件,经 部 门 经 理 及 总 经 理 签字,将 请 假 单 交 给 行 政 部 方 能 生 效。婚 假 要 求 自 结 婚 登 记 一 年 内 修 完,不 休 者 不 予 补 偿。六、丧 假第 二 十 一 条直 系 亲 属(包 括 父 母、配 偶、子 女 及 岳 父 母 或 公 婆)死 亡,可 请 丧假 3 天,祖 父、祖 母、外
11、祖 父、外 祖 母 死 亡,可 请 一 天 丧 假。七、产 假第 二 十 二 条产 前 检 查 时 间 算 作 劳 动 时 间,原 则 上,怀 孕 13 个 月 期 间,累 计有不 超 过 3 次 的 产 前 检 查 时 间;46 个 月 期 间,每 月 有 1 次 检 查 时 间;79 个 月 期 间,每 2 周有 1 次 检 查 时 间,超 过 9 个 月,每 周 有 1 次检 查 时 间。产 前 检 查 时 间 每 次 不 超 过 半 天。除 医 院 对 于 产 前 检 查 的规 定 特 殊 调 整 的 情 况 之 外,超 时 的 产 前 检 查 按 病 假 累 计 计 算。女 职工 正
12、 常 生 育 的 产 假 为 98 天;难 产 的 增 加 15 天,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生 育 1 个 婴 儿 增 加 15 天,晚 育 的 增 加 30 天。第 二 十 三 条男 员 工 妻 子 生 育(符 合 国 家生 育 政 策),给 予 三 天 带 薪 陪 护 假。八、年 休 假第 二 十 四 条在 公 司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员 工可 以 享 受 年 休假。规 定 如 下:1、工 作 满 一 年,每 年带 薪 休 假 时 间 为 5 天;6 2、工 作 满 两 年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时 间 为 7 天;3、工 作 满 三 年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13、时 间 为 9 天;4、工 作 满 三 年 以 上 5 年 以 内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12 天;5、工 作 满 5 年 以 上 8 年 以 内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15 天。第 二 十 五 条享 受 年 休 假 的 几 项 规 定 以 及计 算 方 式;1、公 司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安 排 职 工 休 假,或 员 工 在 合 理 安 排 好 本 职 工 作后 向 上 级 主 管 进 行 申 请 年 休 假,申 请 年 休 假 需 要 填 写 年 假 申 请 经 上 一级 主 管 批 准,行 政 部 备 案 方 可 休 假。2、年 休 假 当 年 有 效,不 做 跨 年
14、度 累 计,如 因 特 殊 情 况 当 年 无 法 进 行修 完 全 部 年 假,可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请,方 可 将 当 年 年 假 顺 延 迟 下 一 年度 休 完。3、年 休 假 期 间,只 发 工 资,不 发 奖 金。第 二 十 六 条法 定 假 日: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法 定 假 日 为 准。九、加 班第 二 十 七 条员 工 晚 加 班 至 9 点 后,可 享 受 加 班 餐 补 10 元/晚,报 销 车 费。第 二 节考 勤 审 批 规 定第 二 十 八 条员 工 请 假 的 审 批 规 定:员 工 请 假 单 适 用 于 事、病、婚、丧、产 及 年 休 假 需
15、用 书 面 表 单提 交;员工 因 故 请 假,均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1.员 工 请 假 单 须 经 公 司 领 导 审核 批准,报 至 行 政 部 登 记 备 案。2.申 请 病 假 的 员 工 须 如 实 填 写 员 工 请 假 单 ,经 公 司 领 导 审 核 批 准,超 过 一 天 的 病 假,须 附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那 个,方 可 按 照7 病 假 处 理。3.员 工 请 假,若 提 前 回 公 司 上 班,需 到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销 假 手 续。4.任 何 假 期,员 工 都 需 提 前 请 假,员 工 须 事 先通 过 电
16、话 等 方 式 向 部 门领 导 口 头 请 假,并 经 相 关 领 导 批 准;未 办 理 正 式 请 假 手 续 的,假 期 结束 返 回 公 司 后,3 天 内 必 须 办 理 补 假 手 续,逾 期 不 办 的,其 请 假 无 效,视 为 旷 工。第 三 章附则第 二 十 九 条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有 关规 定 执 行。第 三 十 条本 制 度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执行。本 制 度 解 释 权 归 人 力 资 源 部。第二部分福利制度一、假 期包 括 公 休 假、年 休 假、婚 假、丧 假、产 假、护 理 假、哺 乳 假 等。1.公 休 假,带 薪 假 期(1)
17、按 国 家 公 休 假 有 关 规 定 放 假。具 体 时 间 和 时 段 安 排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知。(2)三 八 妇 女 节,女 员 工 享 有 半 天 假 期,通 常 为 3 月 8 日 下 午,如 适 逢 公 休 日则 不 再 不 休。2.年 休 假,带 薪 假 期公 司 实 行 年 假 制 度,在 公 司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员 工 可 以 享 受 带 薪 年 假。(1)、工作 满 一 年,每 年 带 薪 休 假 时 间 为 5 天;(2)、工作 满 两 年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时 间 为 7 天;(3)、工作 满 三 年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时
18、间 为 9 天;(4)、工作 满 三 年 以 上 5 年 以 内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12 天;8(5)、工作 满 5 年 以 上 8 年 以 内 者,每 年 带 薪 休 假 15 天。3.病 假因 病 需 治 疗 或 修 养 可 请 病 假,病 假 时 间 每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0 天。4.事 假,无 薪 假5.婚 假,带 薪 假期按 法 定 结 婚 年 龄(女 20 周 岁、男22 周 岁)结 婚 的,可 享 受 3 天 婚 假。符 合晚 婚年 龄(女 23 岁,男 25 岁)且 双 方 均 为 初 婚 登 记,可 享 受 晚 婚 假 15 天(含 3 天法 定 婚 假
19、)。6 丧 假,带 薪 假 期直 系 亲 属(包 括 父 母、配 偶、子 女 及 岳 父 母 或 公婆)死 亡,可 请 丧 假 3 天,祖父、祖 母、外 祖 父、外 祖 母 死 亡,可 请 一 天 丧 假。7 产 假、护 理 假、哺 乳 假,带 薪 假 期。(1)产 假 98 天,晚 婚 晚 育 增 加 15 天,剖 腹 产 增 加 15 天(需提 供 医 院 证 明 及婴儿 出 生 证 明),哺 乳 期 每 天 1 小 时 喂 奶 时 间(周 末、法 定 假 日 均 并 入 计 算)。(2)男 员 工 妻 子 生 育,给 予 三 天 陪 产 假,男 性 员 工 休 护 理 假 时,需 提 供
20、 婴 儿 出生 证 明,方 可 按 护 理 假 处 理。8.三 八节,女 同 事 放 假半 天;发 放 过 节 福利(如电 影 票、生 活 用品、小蛋 糕)二、活 动1.为 丰 富 员 工 的 业 余 生 活,放 飞 心 情,舒 展 身 心,促 进 团 队 凝 聚 力,公 司 将 不 定期 举 行 各 项 活 动,具 体 由 行 政 部 策 划 并 组 织 开 展,所 有 员 工 都 必 须 参 加。2.每 次 活 动 须 提 供 照 片 给 公 司,建 立 文 化 墙。9 3.由 行 政 部 安 排 给 每 月 过 生 日 的 同 事 举 办 温 馨 的 生 日 派 对,参 加 人 员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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