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监事](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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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有限公司章程(本示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外商独资(含台港澳独资)有限公司,仅供参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指导独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制订本章程。第一章独资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第三条独资公司住所:第四条独资公司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独资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独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
2、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独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独资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股东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应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独资公司股东第九条独资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注册国家:法定地址:第四章独资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第十条独资公司投资总额:万元。币种为。第十一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币种为。(注:币种须与第第 2 页 共 6 页十条的币种相同)其中:货币万元
3、实物(作价)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知识产权(作价)万元其他财产权利(作价)万元第十二条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付。或: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分期缴付。各期出资按下列规定执行: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缴付时间缴付数额缴付时间缴付数额缴付时间缴付数额缴付时间缴付数额(注: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三个月内缴付,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投资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十三条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应当为股东所有。第
4、十四条独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独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十五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独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决议、监事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五章独资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第十六条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为一人。第十七条股东是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独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独资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在执行董事、
5、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 3 页 共 6 页第二节董事第十八条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
6、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监事第二十条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可为1-2 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
7、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独资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资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独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独资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独资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合资公司监事。第四节经理第二十三条独资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独资公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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