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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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发布时间:2015-11-30 15:10:00 来源:综合指导*建筑劳 务有 限 公司 章程第 一章总则第一 条为适 应 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 的需要,规 范公 司的 组织和 行为,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公 司法及有关 规定,并结合 本公 司的 实际 况,特制 定本 章程。第二 条公司 的 组织 形式 为有 限责 任公司。公 司依 法成 立后即 成为独立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 企业 法人。第三 条公司 名 称:*建 筑劳 务有 限公司第四 条公司 住 所:*第五 条公司 应 遵守 国家 法律、法 规,维 护国 家利 益和 社会公 共
2、利益,接受 政府 和社 会 公众的 监督.第 二章注册资本 和 经营 范围第六 条公司 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万 元第七 条公司 的 经营 范围:建 筑工 程作业 分包;建筑 施工 材料 销售。第 三章股东第八 条股东 的 名称1.*住所:*2.*住所:*第九 条股东 的 出资 方式 和出 资额1.*出资 额为*万人 民币,占 总资 本*%,*出资 额为*万人 民币,占总 资本*%。2.公 司登 记注 册 后,应当 向股 东签 发 由公 司盖 章的 出资 证明书。第十 条股东 的 权利1.参 加或 委派 代 表参 加股 东签 发由 公 事盖 章的 出资 证明 书;2.有 权查 阅股 东
3、会会 议记 录,了解 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财务 状况;3.按照 出资 比 例分 取红 利;4.优 先认 购公 司 新增 资本 及其 它股 东 转让 的出 资;5.选 举或 被选 举 为公 司执 行董 事、监 事;6.监 督公 司的 经 营,提出 建议 或质 询 意见;7.公 司依 法终 止 后,依法 分得 公司 的 剩余 资产;8.参 与制 定公 司 章程。第十 一条股 东 的义 务1.遵守 公司 章 程;2.按时 足额 缴 纳所 认缴 的出 资;3.以货 币出 资 的,应当 将货 币足 额存入 准备 设立 的公 司在银 行开设的 临时 账户;以实 物、工业 产权、非 专 利技 术或 土地
4、使用 权出资 的,应当 依法 办理 财产 权 的转 移手 续;4.不按 照前 款 规定 办理 的,应当 向已足 额缴 纳出 资的 股东承 担违约责 任;5.公司 登记 注 册后,不 得抽 回其 出资;6.以其 出资 额 为限 对公 司承 担责 任;第十 二条股 东 转让 出资 的条 件1.股东 之间 可 以相 互转 让其 部分 出资;2.股东 向股 东 以外 的人 转让 其出 资时必 须经 全体 股东 过半数 同意,不同 意转 让的 股 东应 当购 买转 让的 出 资,如果 不购 买转 让的出 资,视为 同意 转让;3.公司 股东 之 一不 得购 买其 他股 东全部 出资,而 形成 单一股 东
5、(独资公 司);4.股东 依法 转 让其 出资 后,由公 司将受 让人 的名 称或 姓名、住所以及 受让 的出 资额 记 载于 股东 名册。并 及 时向 原登 记机 关办 理变更 登记。第 四 章股 东会第十 三条股 东 会为 公司 的最 高权 力机构,股 东会 由全 体股东 组成。第十 四条股 东 会的 首次 会议 由出 资额最 多的 股东 召集 和主持,股东按 照出 资比 例行 使 表决 权。第十 五条股 东 会行 使下 列职 权:1.决定 公司 方 针或 投资 计划;2.选举 和更 换 执行 董事,并 决定 其报酬 事项;3.选举 和更 换 股东 代表 出任 的监 事,决 定有 关监 事
6、的 报酬事 项;4.审议 批准 执 行董 事的 工作 报告;5.审议 批准 监 事的 报告;6.审议 批准 公 司的 年度 财务 预算 方案、决算 方案;7.审议 批准 公 司的 利润 分配 方案 和弥补 亏损 方案;8.对公 司的 增 加或 减少 注册 资本 作出决 议;9.对公 司发 行 债券 作出 决议;10.对股 东向 股 东以 外的 人转 让出 资 作出 决议;11.对公 司合 并、分 立、变更 公司 形 式、解散 和清 算等 事 项作 出决议;12.修改 公司 章 程;第十 六条股 东 会的 议事 方式 和表 决程序:1.股 东会 会议 分 定期 会议 和临 时会 议,定 期会 议
7、原 则上 定 当每 处元月份 召开 一次,代 表 四分 之一 以上 表决 权 的股 东可 以提 议召 开临时 会议。2.召 开股 东会 议,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十 五日 前将 会议 日期、地点和内容通 知全 体股 东,股 东会 应当 对所 议事 项 的决 定作 出会 议记 录,出席 会议的 股东 应当 在会 议 记录 上签 名;3.股 东会 会议 由 执行 董事 召集,执 行董事 因特 殊原 因不 能 履行 职权时,由执 行董 事指 定 的股 东主 持;4.股 东会 对公 司 增加 或减 少注 册资 本、分 立、合 并、解 散、变 更公司形 式作 出决 议时,必须 经代 表三 分之 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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