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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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保险合同泛论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的学习能够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接受。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教学放置:二课时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课时;保险合同的对价、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
2、的(一课时。教学手段:电子教案;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第一课时、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付出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I I 12 险合同。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主体的规定。2、与一般合同的比力。(主体分歧。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合同主体或合同关系人虽不缴付保险费,却依法享有合同权利。投保人,其应具备三个条件:必需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
3、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Ell对保险标的具有法令上承认的利益;应承担付出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其应具备三个法令特征:是保险基金的组织、办理、和使用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应是依法成立井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合同的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须承担义务,其主体无保险合同主体的严格限制且不存在关系人的问题。(2)内容分歧。保险合同以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保险危险发生的有时性,故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故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客体分歧。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即财产及其利益和人身。而一般合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及其利益。(二)性质i商业性。保险法第
4、2条把保险合同定义为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个人保险筹集保险基金,以此区别于社会保险(其2 I 12 是强制行为,是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法子,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国家单位筹集保险基金,个人付出极小。2、保障性。以提供保险经济保险保障为目的。一般合同实现必然的经济目的。规险文保明付以交加应血穷件、义要求创的请惭同的合人颁式保捕要投归为因叫到同合人附险险倾收保般征授的一特未同也的并合使同条险附合十保存般第明一;(为划有;同同正卅具同同同同合合修服E同合合合合性武条险祖合务务偿意续要三保特险债双有善继非十忡工JKM川、J飞J、J、J、J出来州三JAE23456削价1(1(剧
5、aa、J定单王肃元主编的保险法学(2003年6月第版)第59页中认为:按照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果,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井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金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合同是采取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换言之,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其他形式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樊启荣主编的保险法论(200年6月第版)在第74页中认为:3 I 12 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
6、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出具保险单是法令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仅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固然复杂,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益,能够通过保险单哉保险凭证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仍应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前,已由保险人拟定并固定下来,当事人一方很难改变。因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无存在的必要。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很明显地体现了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发展的轨迹。在995年2月7日提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的保险法(草案)中,第3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以保险单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飞而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保险法却删去了这一条款,只
7、是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且在保险法第12条第2款又在草案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就更明确地表白保险单证并非保险合同的惟一法定形式。这种改动本色上已经改变了保险单的法令效力,使其丧失了本来规定的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之性质的效力。最终从立法上完整地确认了保险合同之不要式性。(7)非要物合同;(8)格式合同;(9)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使保险人在特定的弗成预料或弗成抗力变乱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故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
8、人交付保险费后,能否获得补偿,又具有有时性;4 I 12 若保险变乱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则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若保险变乱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则被保险人在“现实”的利益大将一无所获;反之,对于保险人而言,若发生保险变乱则须向被保险人付出大于保险费的保险金,若未发生保险变乱则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可见,从必然意义上讲,投保人通过付出保险费所换来的,是将来获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机会”。但保险合同这种射幸性质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如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总保险费收入与总赔偿金额的关系是经过科学测算的,两者大体应彼此平衡,在这方面不存在有时性,即不存在射幸性。2、保险合同具有本身独特的特征(
9、是一种远期办事性合同(future and sevicec。ntract)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不是一种生产性行为。买保险凡是并不是为了立即受益,与购买有形产品分歧。后者付出钱马上或到规定的时间可以见到实物,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购买保险只是取得了一种在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障,将来被保险人遭受了承保损失、符合赔付条件时才可能获得赔偿。(2)是一种个人性质的合同(pes。nalc。ntract)保险人对被子保险人的了解和认知,如,法人的组织方式、经营内容、信用记录、行为倾向、员工结构、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嗜好和文化程度等等,都会直接影响保险人所做的承保决意,便是否接受投保人的要约,采用何种保险条款,
10、按照什么费率收取保险费等。此性质还影响到保险单的转让,即只有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单的转让才有效。(3)是一种有先决条件的合同Cc。ntengentc。ntract)保险合同的履行条件与一般合同的条件分歧。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和保险履行赔付的义务都是以发生了承保危险造成了承保损失为条件的,据此有5 I 12 人称保险合同是一种或然性合同,即保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是发生在承保危险造成承保损失之后。(4)在必然意义上是一种非等价交换的合同恼。ntractinvolving the exchange of unequal a”。unts)就社会总体而言,保险行业的收入
11、总量一一全部保费加投资收益和保险行业的支出总量一一全部赔付加经营费用与合理利润之间的比例,由于大数轨则和平均利润率的感化,大体上应该是平衡的。从全体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他们支出的保费总量和获得的赔付总量之间应该大体相等。从这个角度讲,保险是一种等价交换行为。这也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条件。但是,就个别而言,一个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交纳了保费,就会存在完全分歧的结果。如果保险期间没有任何损失发生,被保险人付出了必然数量的保费经保险人,而看起来他从保险人那里我得的价值却是零。反之,如果发生了承保损失,被保险人就可能仅用少量的保费换回了数十倍甚至百倍于保费的损失赔偿。因此,就个体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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