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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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i.式fj)No.:0000000000000444 7 第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及国家、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组织有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
2、简称“市局”)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第四条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并发布和反馈相关信息:指导、监督市局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和检验机构
3、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具11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体实施。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下达的抽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抽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监督抽查的协调配合,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等。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列支。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六条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
4、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等,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在每年度12月5日前向省局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申请抽查该产品的必要性、该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质量状况、监督抽查依据、抽查企业名单及检验费用预算等。对首次申请承担某类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应同时提交具备该类产品法定检验资质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省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有关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抽查计划。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省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专项监督抽查
5、计划。第八条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向省局负责监督抽查的部门提交承担12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1),明确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纪律和违约责任等。第九条省级监督抽查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对国家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由检验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多家机构共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制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批,上报省局批准后实施。省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第十条实施细则原则上参
6、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其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二)产品分类;(三)企业规模划分;(四)检验依据;(五)抽样方案(包括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抽样单填写要求等):(六)检验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标准等):(七)判定原则(包括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标签判定原则及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八)异议处理复检等。第十一条省局负责制定省级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13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括: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3),以下
7、简称企业须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4,以下简称抽样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5,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单)等。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二条省级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三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省级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
8、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彻私情。14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第十四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
9、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的;(二)被抽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七)同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
10、监督抽查除外)。(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15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第十七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
11、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衰,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抽查。第二十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
12、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16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一)与国家监督抽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局负责监督抽查的部门,请示处理意见;(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抽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
13、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二十二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
14、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己抽查封存的样品。第二节检验17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衍,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
15、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第二十五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二十六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第二十七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
16、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第二十八条省级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当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实施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时,应按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实施规范中依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应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18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门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二十九条除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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