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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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21.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61.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跨境人民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11.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2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41.4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161.5 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1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
2、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181.6 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19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201.7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211.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法 规 根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 汇资函字第187号)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 法发2002 575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
3、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6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 47 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综发2009 42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 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
4、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 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 19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 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13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变更登记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合伙企业无 需提供;因政府主管部门简化审批手续而不再出具批文的事项除外);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 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
5、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 仅需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 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 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3 .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与发生股权转让 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与部分资本项目对外 支付税务证明原件(金额在3万美元及下列的无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境内再投 资的,如系普通清算,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如系特别清算,应 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4.外汇局要求的
6、其他材料。二、经营范围等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1 .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者有关备案文件。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3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者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二、企业注册地变更(迁移)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与外汇登记凭证。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四、外汇登记注销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供下列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供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 提早清算或者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
7、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 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者人 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3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一、外汇登记变更1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 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 者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2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者操纵(参照 本操作规程“L2新设外商投
8、资企业外汇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 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者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者操纵的,注册地外汇 局可依规定在有关业务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3 .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 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 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者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外汇登记,被汲取企业办理注销登 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 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外汇登记,分立新设的企
9、业应办理新设外汇登记。5 .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与部分资本项目对 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 存有签注字样与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6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 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同意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 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 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 金额。7
10、 .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规程办理。8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原外国投资者不再持有企业股份的,应于变更登记前将已分 配给该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境外(或者办理再投资)。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汇出的, 应纳入外债管理(除声明放弃该利润的情况外)。9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外汇局有关业务系 统中转股对价应标记为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的,应在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备注 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10 .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 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股权企业先办理变更登记
11、,股权企业所在地 外汇局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被投资企业方可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及出 资确认手续(出资形式为股权)。二、外汇登记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公 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11 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 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 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注销登记审核材料。12 因合并或者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时,在外 汇局有关业务系统中将其
12、“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13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的同时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注销登记审核材料。办 理 时 限 擅 权 范 围14 外汇局办完注销登记后,应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与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 付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注销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 样与加盖业务印章的复印件。 外汇登记变更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 后5个工作日。外汇登记注销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
13、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 核后办理。1.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 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14、法的通知(汇发2007 52 号)6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L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现汇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 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报送电 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 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 再投资。3 .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验资询证
15、信息与业务系统中资 本金流入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系统 核实结汇备案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4 .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 致。5 .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流入资金币种不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价币种范围的,以资金入账时点 上开户银行公布的中间价为准。6 .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 理时限为5
16、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 108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
17、外企字 200681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 52 号)7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8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L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 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 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 企业中
18、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 内再投资。3 .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中如下信息的完整性:(1)实物出资是否填写报关单号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 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是否填写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填写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3)境内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 是否准确填写相应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4)其他出资是否填写出资真实性证明的凭证编号。4 .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 致。5 .出资
19、确认登记所涉折算汇率应以企业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L7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号)4
20、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2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有 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后续方可将相应从外商 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 者境内再投资。3 .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验资询证信息与业
21、务系统中 外汇登记出资形式与金额信息是否一致。4 .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业务系统中应 选择“汲取合并”出资方式,此部分数据外汇局不纳入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 575 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2、(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5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以非现汇(含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并提交的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与外汇登记凭证。2 .转股对价支付证明(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3)跨境换股的,提供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供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23、则L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由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注册地 外汇局申请办理。2 .外国投资者以现汇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银行办理股权出让方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 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 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 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 登记。3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 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者境内再投资。4 .外汇局应审核企业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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