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南( 2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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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南(doc 28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有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 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三章相差公司治理业务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一节的有关要求,排除各类干扰,认真收集、审核各项资料,保证尽职调查工作 的独立性、真实性与准确性。11.6律师应首先熟悉企业对改制事项的初步意见,并据此寻找尽职调查的重 占. 八、11.6.
2、1律师应当熟悉企业改制后是否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如国 有股在改制或者重组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律师对有关职工情况进行尽职调 查时,应特别注意熟悉拖欠工资、医药费、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与欠缴社会保险 费等债务情况;11. 6. 2律师应当熟悉改制企业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如转让方希望通 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 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 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11.7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与研究改制企业原有的政策文件与规章 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批
3、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有 关协议的样本;批阅已有或者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文 件,并要求改制企业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的说明。11. 8律师在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熟悉下列 内容: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与职 务、职位的基本情况;11. 8. 2不在岗(包含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 工的基本情况;11. 8. 3改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 者条款;改制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 情况;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4、;11. 8. 6职工与改制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11. 8. 7改制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11. 8. 8改制企业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11.9 律师关于改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建议企业及时纠正。11.10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 置方案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11.10.1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与政策根据;11.10. 2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11.10.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11.10. 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1
5、1.10.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11. 10. 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与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 等。11.11 对 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 业,律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协 助职工(代表)大会 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律师在起草改制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含在内,并将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作为附件,与其他改制方案一起上报有关部门批准。11.12 律师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职工安置方 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假如律师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
6、中有任何违法或 者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者说明。11. 13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对职工安置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 律师应对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包含:经济补偿标准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11.13. 2经济补偿方式是否有合法根据等。11. 14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方案时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不得 损害职工权益。11.15 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经济补偿方式时,除非改制企业确有困难, 应首先考虑现金即时兑付方式。假如务必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时,应以双方自愿协 商,特别是职工一方自愿同意为前提。11.16 在改制企业中,下列弱势群体,需要律师在工作中予以特别关注,并
7、 在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事实上际困难与安置方式:11. 16. 1内部退养人员;11. 16.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在职人员;1.16. . 3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IL 16.4职工遗属;16. 5征地农民工等等。第三节报批备案第12条律师同意委托,依法协助改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对报批程序提 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1. 1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12. 1. 1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决定或者批准 程序;12.1 . 2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者批准程序
8、。12.2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12. 3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12.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 企业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2.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12. 6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与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12. 7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银行资产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与银监会及中 国人
9、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13条律师同意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备案工作。 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13.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 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3. 2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3.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3. 4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0、机构批准。13.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与受让双方需调整产 权转让比例或者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13. 6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务必严格执行国家 3号令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14. 7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 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 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 法担
11、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 限不超过一年。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 应当一次付清。第14条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手续。律师 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14.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与债权 金融机构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者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制 确认书。14.2 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 面协议或者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第15条律师能够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2、工作提供法 律服务。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 作规范:15. 1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的基础上 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核准或者者备案 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根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 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有关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 方可继续进行。15.2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缺失认定与处理的,改制企业务必根据有关规定履 行批准程序。第16条 律师同意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 批工作。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
13、规范:16.1 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16.2 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者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 凭改组申请与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16. 3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汲取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 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境外投资者投入 的外汇资金。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17条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概述16.1 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持有单位 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
14、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下列 简称受让方)的活动。16.2 国有产权转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或者企业法人股应在 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除非债务人会议另有决 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17. 3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 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律师介入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17.1 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5、17. 3. 2使交易各方在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完成交易;17. 3.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17. 3.4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经验;17. 3.5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的限制。17. 4律师能够同意委托,协助委托方选择经纪会员。产权交易所通常实行会 员代理交易制度,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 交易所经纪会员(下列简称“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在同一宗产权交 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同意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委托:1. .4.1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下属的全资企业(事业)法人之间的产权交 易
16、;17. 4. 2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第18条 律师能够同意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18. 1律师能够协助转让方或者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8. 1. 1产权转让申请书;18.1. 2转让方与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8.2.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18. 1. 4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18.1. 5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者决议;18. 1.6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与 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 董事会决议与公司章程;18. 1.7涉及职
17、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8.1. 8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者备案表;18. 1. 9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18. 1. 12产权交易委托合同。1.1 2转让方或者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产权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 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者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8.3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很多于20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电 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 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
18、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 权申请表。18.4 挂牌期间,律师能够同意意向受让方的委托,协助受让方向产权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 债表与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文件 或者证明,与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18.5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 方与对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的 方式,如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评审或者其他竞价程序。律师应协助转让方
19、 或者意向受让方组织或者参加竞价程序。18.6 律师能够协助委托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 产权交易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18.7 交易价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 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产权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18.8 8律师能够代理交易的一方制作工商登记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代理完 成工商登记;向产权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与工商部门 核准的公司章程,协助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第19条律师协助产权主体或者改制企业完成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具体 内容,完成交易挂牌的有关准备工作,要
20、紧包含:19.1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完成申请或者参加产权交易前,根据法 律、公司章程及3号令的规定应当完成的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 审批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18.9 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所提出的受让条件不 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19. 3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 后,律师能够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与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 合同,并对合同内容与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产权交易合同通常应当包 含下列要紧内容:19
21、. 3.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19. 3.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19. 3.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19. 3.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19. 3. 5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19. 3. 6产权交割事项;19. 3.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19. 3.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9. 3.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19. 3. 10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9. 3.11转让与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19.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 同时,律师能够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 案,
22、包含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19. 5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律师能够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与受 让方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 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 权益的,律师应当建议改制企业务必听取转让标的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19. 6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实施国企改制的,律师能够协助 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公开
23、方式择优选择拟出资方。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20条律师除能够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国 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能够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规范性政策 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与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有 关方案。第21条律师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应注意下列问题:21.1 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 承诺或者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产 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者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
24、行。21.2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 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与要求。21.3 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第22条 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 法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观念更新包含四项要紧内容: 培养股份制意识;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控股股东或者出资 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改制辅导通常包含下列内容:22.1协助改制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与所处地区有关国企改革的法律、 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政策文件,通过会议动员、宣传培训、座谈讨论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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