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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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 应急联动机制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2.4 企业、单位应急体系建设3预警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3.2 预防预测3.3 预警处置4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事故分级标准况;指挥协调本地区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4.2 企业、单位应急体系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 务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
2、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培训。3预警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 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既有建筑和市 政设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普查、登 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要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 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3.2 预防预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来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特 点、辖区内天气气候趋势预测、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信息等,对 在建工程和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有针对 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3
3、 预警处置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 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4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参照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房屋 市政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 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W级)。4.1.1 特别重大事故(I级)(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 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 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0人
4、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4.1.2 重大事故(II级)(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 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 故。(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 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4.1.3 较大事故(in级)(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 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的事故。(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 情,发生或可能发生
5、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1.4 一般事故(IV级)(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 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2 分级响应对照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4级。4.2.1 W级响应一般事故(W级)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 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住 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
6、 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 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工会等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2.2 IH级响应较大事故(III级)发生后,事发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向上-12- 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相 关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 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应 急管理、工会等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必要时,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 相关信息,指
7、导救援工作。4.2.3 II级响应重大事故(H级)发生后,省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向 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 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续报事故救援情 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4.2.4 I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I级)发生后,省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组织全省力量开展处置救援,向国务院报告事故信息和救援情况, 同时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相关应急预案。省指挥部在省政府统一 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
8、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省政 府和住建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4.3 事故报告4.3.1 报告程序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主管部门。4.3.2 报告内容1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 亡、人员受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报告人及报告时间。(3)在建工程需上报有关施工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4)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需上报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 或衍生危害、周边
9、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 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2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1)在建工程需上报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 称、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 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2)在建工程需上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安全监督 部门情况。(3)事故原因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后续措施。(5)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4 响应程序-14-4.4.1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I级、II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 即分析事故性质,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将 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和住建部。如有需省政府协调解
10、决事宜,报 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4.4.2 省指挥部迅速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了解并 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 政府和住建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应急工作。4.4.3 省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 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 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4.4.4 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实施,并准确记录 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如需外部 救援的,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队伍发布救援命令或者向签有应急救 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出救援请求。4.4.5 各地在
11、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中,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 救援力量的,由省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4.4.6 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归还依法调用和 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5 现场救援原则应急救援队伍应快速、准确、有效进行现场施救,要把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房屋市政事故所造 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升级。 现场救援应遵循以下原则:4.5.1 抢救遇险人员。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 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4.5.2 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
12、后,应撤出无关人 员,对事故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4.5.3 消除隐患及排险。应及时组建专家组和工程抢险队伍 进入事故现场,两者通力合作,消除隐患,控制事态,避免发生 次生灾害。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 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4.5.4 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安全转移。4.5.5 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必要时,由卫生健康 部门对事故现场消毒防疫。4.6 信息发布省指挥部对重特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宣传部
13、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 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舆情。必要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 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重大以下级别房屋市政安全事故 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由事发地相关部门会同有关宣传部门组织实-16- 施。4.7 结束与处置5.1 结束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负责 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5.2 善后处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 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5.3 社会救助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 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
14、息。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 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 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5.4 保险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 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5.5 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人 民政府,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 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 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5.6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
15、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或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等相关事 故材料,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5.7 责任追究省指挥部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 位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 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8 档案的归集整理各级住建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国家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积极做好事故档案归集整理工作, 确保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5.9 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1.1
16、 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 原则,依托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6.1.2 指挥部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建立全省住建重大危险 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18- 式和程序。6.1.3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必须掌握本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 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6.2 队伍物资保障6.2.1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 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要加强 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6.2.2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托辖区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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