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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合约协议示范文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制定北京连锁经营协会二。一四年印制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合约协议说明一、本合约协议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约协议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约协议双方当 事人约定采用。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 方签订本合约协议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约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 约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约协议签订正式生效后,未 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 定时,应作删除。三、本合约协议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约协议,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 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在统一经 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3 .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4 .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5 .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
3、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 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6 .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方法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第二十五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第二十六条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每年应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或其指定 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的统一培训。第二十七条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 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部分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第二十八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按照本合约协议约定,许可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使用以下知识产 权: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编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关项目:。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约协议作为本合约协 议的从合约协议,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约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口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专利。专利名称:,专利证编号:,专利内容:。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约协议作为本合约协 议的从合约协议,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约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口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第二十九条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确保注册商标
5、的有效性,并及时办 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第三十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约协议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 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第三十一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合约 协议甲方机构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第三十二条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所有,本合约协议终 止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无条件收回。第三十三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 也
6、不得在本合约协议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第七部分加盟店的统一运营第三十四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并同意遵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 一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约协议约定和经营 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部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遵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 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联系电话。第三十七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
7、三十八条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投诉的,对确右.瑕疵而直接向消 费者偿付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追偿。第九部分广告宣传与促销第三十九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发布广告宣传、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 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以便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第四十一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 广活动,但必须获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并在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指导下进行。第十部分合约协议的变更和解
8、除第四十二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约协议相关条款。第四十三条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经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 可将本合约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约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第四十四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约协议项下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约协议项下 的条款。在转让之日起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约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 制的约定。第四十五条合约协
9、议甲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书面通知单 方解除合约协议,解除合约协议的通知在到达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时正式生效:1、未按本合约协议约定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供本合约协议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 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2、未按本合约协议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3、强行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供应;4、累计次延迟配送特许相关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相关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合 约协议乙方机构重大损失;5、因
10、生产或销售的特许相关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第四十六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 合约协议,解除合约协议的通知在到达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时正式生效:1、在本合约协议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约协议乙方机 构遭受经济损失的;2、未按本合约协议约定在签订本合约协议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 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遭受经济损失的;3、本合约协议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4、因相关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
11、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 重损害的。第四十七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书而通知单方解除合约协议,解除合约协议的 通知在到达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时正式生效:1、超过本合约协议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2、未按本合约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3、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相关产品或服务;4、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 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5、拒绝参加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
12、的培训:6、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7、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约协议;8、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9、故意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10、。第十一部分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约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合约协议乙 方机构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约 协议甲方机构应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日,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责任(可多选): 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赔偿
13、人民币元;口符合本合约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解除本合约协议; o第四十九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逾期支付本合约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解除本合约协议,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五十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约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日,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责任(可多选):口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赔偿人民币元;口符合本合约协议约定的
14、解除条件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解除本合约协议; o第五十一条如由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合约协议 乙方机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外偿付的,则可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 行追偿。第五十二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约协议终止后的义务的,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部分合约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三条本合约协议终止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 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五十四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获准使用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
15、本合约协议终止后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本合约协议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为履行 本合约协议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第五十六条本合约协议终止后,除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接收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按合约协 议甲方机构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 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五十七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本合约协议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支付本合 约协议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第五十八条剩余特许相关产品的处理合约协议缔结双方约定
16、,本合约协议终止之日存在的全 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相关产品的处理方式方法为:口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以原售价回购;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行处理;第五十九条竞业限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合约协议期满后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 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第十三部分不可抗力第六十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约协议的义务将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 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
17、间内,提交不能履行 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约协议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第十四部分其他约定第六十条本合约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约协议的效力。第六十二条联系信息与送达一、合约协议一方按照本合约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 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方法,送达本合约协议所列另一方的相关地址 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方法通知更改后的相关地址。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方法向对方送达与本合约协议有关的文件,有关合约协议甲 方机构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联系信息如下: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相关地址:邮编:相关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传真:合约协
18、议乙方机构:相关地址:邮编:相关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传真:第六十三条本合约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六十四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合约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合约协议甲 方机构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方法解决。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提交解决。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方法。第六十五条本合约协议的附件、从合约协议(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约协议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六条本合约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 执一份,具同等
19、法律效力。第六十七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将本合约协议签订情况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 部门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附件1补充条款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附件3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六、本合约协议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 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七、本合约协议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八、本合约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20、、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九、本合约协议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相关 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相关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十、在正式签订本合约协议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 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 密协议。附件4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5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附件6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本页签署页,无正文)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2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签于:签于:商业特许经营合约协议合约协议编号: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特许人):住所:联系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被特许人):住所:联系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约 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约协议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 体系”,是指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 有技术、相关产品经营模式等。“加盟店”,是指合
22、约协议乙方机构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合约协议 中方机构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 公司等。“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相关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 服务品种、方式方法等。“经营手册”,是指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 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相关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 等。“
23、直接特许”,即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合约协议乙方 机构按照本合约协议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区域特许”,即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合约 协议乙方机构按照合约协议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复合区域特许”,即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既可按照本合约协议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 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特许区域”,是指合
24、约协议甲方机构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营业地”,是指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依照合约协议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依照本合约协议的 约定,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特许经营权。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口直接特许口区域特许口复合区域特许三、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口具有独占性口不具有独占性第三条期限一、本合约协议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约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或 续期。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要求对
25、本合约协议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约协议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 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提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同意的,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订续期合约协 议。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约协议的续期条件为。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一、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相关产品或提供 服务的加盟店。本合约协议签订时的加盟店的相关地址为。三、加盟店的面积为。第五条特许经营费一、加盟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
26、约 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除因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违反本合约协议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二、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日前向合约 协议甲方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口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口按照加盟店口当月/口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三、保证金:1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本合约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约协议的完全正当履行。2 .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口 XX连锁经营协会(某第三方机构)保管; o3.遇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欠款不付或本合约协议约定的任何违约情
27、形,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可要 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继续偿付。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 收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四、其他约定的费用: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项方式方法支付: 现金; 支票;口银行转账(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指定账户为); o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收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第六条信息披露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在签订本合约协议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二、在本合约协议有
28、效期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及时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披露有关授予合 约协议乙方机构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更、所涉及的 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及时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披露所涉及的诉 讼或仲裁及其他对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四、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约协议签订时不符合法 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约协议乙方机 构有权解除本合约协议,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所
29、造成的损失。五、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约协议签订时不符合法 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有权解除本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 成的损失。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及其雇员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 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商业秘密。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披露的信息资料。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约协议或本合约协议未正式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
30、承诺对对方披 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第八条设立加盟店的形式一、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本身,享有 本合约协议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约协议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 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二、除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 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日内,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出具经加盖 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承诺函,承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 受本合约协议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约协议项下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所
31、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 权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不授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特许经营权。第九条商号的使用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口允许/口不允许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 允许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使用,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加盟店的经营资格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 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 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第十一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目标市
32、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 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二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 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在本合约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供代表特许经营 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r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 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相关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顺利 开展加盟店的运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予书面签收
33、。第十四条加盟店开业时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保证在本合约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 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五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加盟店己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合格;三、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已按本合约协议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四部分特许相关产品的提供和配送第十六条除特许相关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者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 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合约协
34、议乙方机构选择,但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合约协议乙 方机构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相关产品均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指定供 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相关产品,须事 先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同意;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第十八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相关产品,须提前 天以公司传真、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相关产品的 数量和规格,以便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
35、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需求。第十九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要求维修合约协议甲 方机构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任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更换新设备。第二十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对所提供的特许相关产品质量负责任,如因质量问题造成合约 协议乙方机构损失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因此向第三方赔付 的,有权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追偿。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其指定供应商的相关产品质量承担保证 责任。第二十一条加盟店销售特许相关产品应当遵循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 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部分监督、培训与指导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合约协议甲方机 构有权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日前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递交上 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 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当遵循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其 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