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文档_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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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文档_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文档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2、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
3、平安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运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运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运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状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全部权和运用权相分别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心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4、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
5、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资产实施详细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详细方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加设备选购、验收入库、修理保
6、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部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
7、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托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肯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托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定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8、。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仔细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居处;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状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9、门应妥当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驾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状况。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仔细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运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10、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其次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运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其次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职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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