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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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方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87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龚正2022年12月29日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方法(2022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
2、卷风、 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基本原那么)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原那么。第四条(政府职责)高速公路、跨江(海)大桥、输电、输油、输气管线以及沿江沿海、港区 等重点区域及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 测设施,完善本市精密气象监测系统。第二十四条(信息共享)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城市 运行“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共 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城市火险、农业灾害
3、、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 积涝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精准预报预警)本市完善气象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值预报等技 术,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 临近预报预警能力。第二十六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基于气象因素的影响 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部门和公众做好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火灾、航班 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高空坠物、农作物损害等的科学防御与应对。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 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第二十八条(风险预判通报)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 较大影响,但尚未到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交通、公安、海事、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 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5、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第二十九条(统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 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条(社会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 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 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 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
6、御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 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 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应急启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 度等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 减轻气象灾害
7、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二条(跟踪监测评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 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 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开展趋势,适时调整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三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儿 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 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 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 生交通安全。第三十四条(四类红色
8、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 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 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 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 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停运、 停航、停园等措施。第三十五条(高温、低温应对)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 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低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
9、、驾 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 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落实供水、 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第三十六条(台风、大风应对)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建筑工地、高空作业、 港口码头等场所或者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加固临时设施等防护措 施,防止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坠落,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人 员设备转移等措施。第三十七条(大雾、霾应对)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 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
10、应当 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 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到达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 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 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第三十八条(紧急防御措施)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 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 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灾情调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 况,组织应急管理、气象、
11、水务、交通、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 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 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 况等。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 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第六章社会参与第四十条(基层参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 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 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 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院、机场、客运车站、码
12、头、商场、体 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 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四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 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 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 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 重建等活动。第四十二条(行业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 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 象
13、灾害防御工作。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育)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 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四条(媒体宣传)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 科普宣传节目。第四十五条(灾害保险)本市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气象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 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
14、条例 等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分。第四十七条(行政责任)违反本方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二)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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