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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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道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通道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怀化 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通道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适用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征 收补偿安置工作,通道侗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开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
2、 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 司法、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十八条迁坟属原棺搬迁的,每冢坟给予5000元劳务补助。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按殡葬习俗和特点,每冢坟给 予5000元补助。第二十条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数为依据。第七章奖励第二十一条在通道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征收、坟墓搬迂的,可以根据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签 订协议的时间,分阶段、分档次给予提前搬迁腾地奖励,具 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奖 励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 补偿安置
3、协议的,征收水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可 以给予不超过10000元/亩的奖励;征收林地、园地可以给予 不超过8000元/亩的奖励。县城规划区外征收土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的,征收水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给予 不超过5000元/亩的奖励;征收林地、园地可以给予不超过 3000元/亩的奖励。(二)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 议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个月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 部腾房交地后,按该工程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给 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三)县城规划
4、区内迁坟,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到公墓的, 每冢坟给予不超过5000的元奖励;迁移到公墓以外的,每 冢坟给予不超过1000的元奖励。县城规划区外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每冢坟给予不超过 1000元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 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购房补助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 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 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5、当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_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二)强揽工程建设的;(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四)阻碍征收工作,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九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 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本方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 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方法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 补
6、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方法执行。附件:通道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 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 助费100元。选择房屋安置的,且逐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的,在土地供应后,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提供房 源之日起,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 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搬迁费标准搬家补助费按1500元/户/次确定,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 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家补 助费。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征收服务中心做好集体土地与房屋 征收安
7、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协调、发动和征拆 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安置资格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 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 有关单位对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征收服务中心 公示。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 之日。第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 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
8、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补偿 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 行补偿后,不予安置。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与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员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户籍迁出的大中专 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人员);(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 迁出的;(三)正常婚姻迂入的;(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10个月内在被征 地集体经济组织新出生的人口;(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或已离婚户口未迁出,且 符合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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