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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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正确 行使行政处罚权,避免执法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 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 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结合行政 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 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第三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贝L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2、法权益。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四条违法情节是指除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外的 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违法事实。根据严重程度,违法情节分 为严重、较重、轻微3种。第五条认定违法情节,应当结合违法的时间、地点、目 的、动机、手段、方法、后果、侵害对象以及行为人的认错 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一)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和社会广 泛关注,危害社会稳定的;(二)违法行为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的;(三)行为人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抗拒执法 的;(四)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
3、法行为(五)行为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六)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2个以上不同类的法律、 法规的;(七)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较 重:(一)有违法所得的;(二)行为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责令改正期间,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力,使违法状态 继续的;(四)其他具有较重情节的情形。第八条违法行为无严重、较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违法 情节轻微。第九条对具有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处罚。第十条本基准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针对部分常见的校外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适用规定。其他未在本规定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 由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的精神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引起的争议,由新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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