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种植(水稻)买卖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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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业种植(水稻)买卖合同范文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 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 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水稻买卖合同。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水稻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水稻种植 生产的技术指导。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 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 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水稻,
2、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 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水稻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日;交货地点 0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 卖人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 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1公斤;化肥 元1袋;农药 元1瓶。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 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
3、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 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 笆、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住所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编: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电话: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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