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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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位的使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 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2、。第四条(停车位的分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 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 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第五条(停车位的转让)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 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第六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 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 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建设单位、业主
3、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七条(停车位的出租)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 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 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 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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