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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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犯犯 罪罪 学学(第三版第三版)=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本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学的概念与功能、犯罪学中的犯罪、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的关系、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及犯罪学的历史阶段。本章学习的重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以及犯罪学各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自19世纪中后期
2、在欧洲大陆产生以来,犯罪学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庞大的学科体系。由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的对象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一直存有争议。因此,在犯罪学文献中,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这种定义上的差异不仅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外延有不同理解,而且也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内涵即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有不同见解。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Ferri,18561929)在1881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从该书的理论构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
3、并且是一门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格拉斯贝尔格(Grassberger)及塞利格(Seelig)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这样,除了刑法学外,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
4、己的犯罪学概念。他们在其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一书中,将犯罪学定义为是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从而把立法、违法以及由违法所引起的社会反应过程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并由此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但在具体确定犯罪学的外部边界时,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又并非完全一致。二、犯罪学的内涵犯罪学的内涵应当如何确定,也即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也是一个颇存争议的问题。从犯罪学的历
5、史发展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关于犯罪人的科学将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是伴随着犯罪学的诞生就存在的一种认识。犯罪学的主要创始人龙勃罗梭就以从人类学角度研究犯罪人而著称。(二)关于犯罪行为的科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效仿古典刑法,提出了一个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现代犯罪社会学的重要奠基者法国学者迪尔凯姆(Durkheim)就曾将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三)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对于犯罪行为为什么会产生、犯罪的根源何在这类问题,早期的犯罪学家们实际上也进行了阐述。龙勃罗梭在人类学和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犯罪行为是一种由实施者
6、的体格和心理特征所决定的自然现象。菲利则从更广泛的角度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元论”。(四)关于社会反应的科学从犯罪学的发展史来看,在对犯罪学的理解上,无论是将它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还是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犯罪学始终被视为一门解释犯罪行为的学科。也即,犯罪学的特殊任务在于:系统地说明为什么有些人在刑事威慑之下,仍然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去以身试法。虽然不能说传统犯罪学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方面毫无兴趣,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关注是十分有限的,并带有一种自发主义的倾向。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纵观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立足于21世纪的今天,从犯罪学所特有的研究任务和学术职能出发,可以将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归纳为
7、三个问题:(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是犯罪学的基础性定义,它既决定着犯罪研究的可能内容,也决定着犯罪学研究的应有视角。对此,最简单的定义就是仿照刑法的规定,将犯罪定义为: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如何存在为了回答犯罪存在的状态(规模、分布、结构及变化趋势),必然引申出以下基本问题:1 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真实状况进行测量?2 官方犯罪统计所反映的犯罪,能否代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3 除了官方犯罪统计之外,还有无其他测量犯罪存在状态的手段与途径?4 犯罪测量的范围除了参照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外,还应关注哪些行为类型?(三)犯罪为什么存在、如何发生由于这一问题的提出,
8、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得以不断展开:1、犯罪是否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2、作为宏观社会现象的犯罪,其存在和变化究竟应归因于哪些因素?3、作为微观社会现象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如何发生的?4、意图控制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以及犯罪被害人是如何参与犯罪生成过程的?5、有哪些原理和方法可以保证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科学的?(四)如何预防犯罪这是犯罪学最终要回答的问题。前述三方面的问题固然有其自己独特的价值,但在逻辑上,它们最终归结为犯罪预防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对上述内容作一简单概括,可将犯罪学定义如下:犯罪学是描述犯罪状态、阐明犯罪原因与生成规律,并据此提出预防犯罪对策及措施的专门知识体系。四、犯罪学的功能学习犯
9、罪学,不仅在于掌握一门新的知识,而且在于通过学习犯罪学思考和处理犯罪问题的方式,激发自己的联想与问题意识,拓展自己的思维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对于社会、国家和公众而言,均具有多方面的实践与理论价值。1、引导刑事政策制定与犯罪预防规划2、推动刑事立法完善3、强社会公众抵御犯罪的意识和提高预防被害的能力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一、犯罪学基于自己的犯罪概念认识犯罪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无论在社会观念里,还是在刑事科学中,大抵上都是根据刑法的犯罪定义来回答的。这也是传统犯罪学定义犯罪时的一般方法。尤其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
10、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关于犯罪的观念,也主要是刑法学观念。对犯罪学和刑法学而言,犯罪虽然是二者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于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基于各自特殊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它们只能从不同角度来回答。也即,犯罪学着力从事实层面来认识和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刑法规范层面来理解犯罪。由此,犯罪概念就有了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之分。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不同见解有关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分歧,主要是围绕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的犯罪定义的关系而展开的。就与刑法学犯罪定义的关系看,有关犯罪学犯罪定义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类
11、:其一为“等同说”。认为刑法学犯罪定义也就是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学研究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刑法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二为“包容说”。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其三为“交叉说”。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着一种交叉关系。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理解不同这里的“其他非客观属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被赋予了鲜明的政治内涵。2、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主客观相统
12、一的属性。犯罪学坚持从客观事实角度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以此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1、犯罪学定义犯罪,首要考虑的是所定义犯罪的真实性。2、犯罪学定义犯罪的初衷与目的,在于有效预防社会危害现象。此外,危害社会的行为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自在地存在着,而刑法上的犯罪则是伴随着社会的阶级分化和国家机器的产生才出现的。总之,在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时,只尊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属性,是保证犯罪学的科学性和完成自己学术使命的前提性保障条件。(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一方面,立于立法者的立场,犯罪固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达到了
13、“相当严重”的程度,不同阶层的人,尤其是居于不同权力阶层的人的认识往往是不一致的。另一方面,从人类社会发展和刑法产生的历史看,刑法上的犯罪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产物,仅仅是对在此之前已经实际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规范性确认,在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顺序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先于刑法犯罪定义的出现而存在的,先有实质性(事实性)的犯罪,后才有对实质性犯罪的刑法确认。(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与刑罚处罚相互对应由上所述,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间的差别集中体现在:对于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两种犯罪概念服务于各自研究的特殊需要,是从自己的学科性质、研究任务、职能出发进行理解的。由上所述,在犯罪学
14、视野中,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采取社会性预防对策的行为。第三节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从而成为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不仅在于更好地把握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解犯罪学的基本任务,而且还有助于通过进一步明确犯罪学思维的特点,养成犯罪学的思维方式。一、犯罪学与刑法学在所有刑事学科中,唯有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联系也最为紧密。但犯罪学与刑法学作为两门独立的学科,其学术职能和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因而其区别是本质性的。(一)学科性质不同(二)研究视野不同(三)研究方法不同在注意到犯罪学与刑法学区别点的同
15、时,也应正确对待二者的相互影响。尤其在我国犯罪学意识尚不发达的现阶段,应充分认识犯罪学研究成果对促进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推动刑法学研究深入发展的引导与推动作用。首先,犯罪学作为综合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它所提供的是关于犯罪如何存在、犯罪为何如此存在和如何减少犯罪问题的完整论述与总体概念。其次,犯罪学有关犯罪真实状况及变化趋势的揭示,能够及时指示出刑法学研究中应当重点关注的新型危害行为类型,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并为刑法学检讨现行理论和形成新的理论构想奠定基础。再次,犯罪学有关刑法适用效果的评价分析,有助于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思路,促进刑法适用质量的提高。二、犯罪学与侦查学侦查
16、学,是以犯罪行为特点、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犯罪学与侦查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学科职能不同。其二,侧重点不同。其三,对犯罪预防的指导价值不同。其四,研究方法不同。三、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在研究内容上有部分重叠,如刑事政策学也要在一定程度上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犯罪对策。但两者的学科属性、研究的范围和侧重点是不相同的。首先,从学科属性看,犯罪学是一门努力追求客观认识犯罪现象的经验性学科,无论在评价犯罪态势、认识犯罪原因,还是在提出犯罪对策方面,都立于通过减少犯罪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终极关怀立场,力求排除各种非理性的,尤其是专横的统治意志
17、影响。其次,在研究内容上,刑事政策学主要研究为预防犯罪而应采取的各种刑事法上的对策(立法对策、行刑对策或实体法对策与程序法对策)。最后,从研究的重点来看,刑事政策学侧重研究如何通过运用和改进现行处罚方法来打击犯罪、预防再犯,而犯罪学则从诱发犯罪的原因和实施犯罪的条件出发,注重探讨如何组织社会、国家和社会成员三方面的力量,减少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第四节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特点1、广泛采用归纳推理方法。2、广泛借鉴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3、多元研究方法的高度整合性。二、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一)现场调查法这是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明或验证
18、犯罪原因、描述犯罪生涯、分析犯罪亚文化、提出犯罪预防措施或者检验现有预防措施的效果而采取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研究中常用的现场调查法主要有两种:1 现场实验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推断因果关系,查明某一因素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或者验证某项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2 现场观察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围绕某一犯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连续性的系统观察,以获取用于分析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和犯罪亚文化的第一手材料。现场观察法又分为直接观察法和间接观察法。这种研究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对所研究的对象没有施加任何非正常的影响,能够在真实状态下掌握研究对象的稳定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等多方面的实际材料,并且资料的可靠性强、分析价值高。(二)
19、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资料,用于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解决犯罪问题对策的研究方法。1 社会调查的主要类型(1)全面调查。(2)抽样调查。(3)典型(重点)调查。(4)个案调查。2 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1)问卷法。(2)访问法。(3)文献法。(三)统计研究法1 统计研究的意义统计研究法,是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各种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统计研究法具有标准化程度高、综合性强和时空涵盖面广的特点,对于犯罪学研究把握犯罪的真实状态和预测其变化趋势,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2 统计研究的内容(1)犯
20、罪现象的状态和结构。(2)犯罪原因。(3)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评价。(4)犯罪危害。(5)犯罪趋势。三、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研究的步骤,为了保证研究的过程和结果真实而必须遵循的程序。(一)确定研究课题选择课题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 课题研究应当具有理论和社会价值。2 课题研究应考虑现有的主、客观条件。3 课题研究应选择适当的研究类型。(二)建立研究假设研究假设,是在确定研究课题后,并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假定或推测。建立研究假设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需要收集的材料范围、途径和方法。(三)确立研究的概念体系科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类型采用适当的术语来表述和说明所要研究的问题。(四)制定研究
21、计划在前述步骤基础上,应当拟订具体研究计划,对完成课题的时间、课题研究的人员组成,尤其是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途径和分析研究资料的方法等作出明确安排。(五)收集、整理与分析、综合研究资料研究资料的质量是决定研究结论是否正确的基础,收集和审查犯罪学研究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资料的完整性;(2)资料的准确性;(3)资料的针对性;(4)资料的可比性;(5)资料的时效性。只有注意到了所获得的研究资料在多大程度上具备了上述特征,才能正确评价研究结果的真实程度。(六)提出研究成果对所形成的研究结论,要以适当形式转化为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建议书、预测报告、预防方案以及学术论著等。第五节 犯罪学发展的
22、历史阶段一、犯罪学发展概述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犯罪学理论认识犯罪真实的基础、方法及深度和广度的不同,并兼顾不同时期犯罪学理论的时代特征,可以将犯罪学一百多年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犯罪学以及20世纪中叶以来的当代犯罪学。对于犯罪学发展的这三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特点,以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水平为标准,可简要概括如下:(一)古典犯罪学的基本观点在古典犯罪学理论看来,犯罪原因应当从人的自由意志中去寻找。因为人是和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理性人,均是基于快乐痛苦的计算而采取他认为合理的行为。由此,理性是人的基本特征,是解释所有社会行为的基础。由于理性人也有经
23、不起诱惑的时候,因此便有犯罪存在。但即使在这种场合,也是犯罪人在合理计算了实施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和因犯罪将受惩罚的痛苦之后,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选择和实施的。因此,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理智回答就是:提高犯罪的代价,降低行为人因犯罪收益获得的快乐,从而促使个人采取顺应社会的理智行为。(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基本立场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不赞成古典学说在犯罪原因问题上的这种朴素的乐观主义观点,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反社会性质,都是由其体质、心理及社会因素所决定的。犯罪学的任务不在于从空泛的自由意志中寻找犯罪原因,而在于对犯罪人的体质、心理和社会特征作经验型调查,并根据对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采取比惩罚更为广泛
24、的预防措施。(三)当代犯罪学的新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的当代犯罪学理论,较之上述两个时期在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开拓了新的领域。这就是:将犯罪被害人和社会控制(社会监督)本身引入了犯罪学的视野。现代犯罪学不仅仅看到了社会监督系统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在促成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批判性评价;不仅看到了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事实,而且也看到了被害人对犯罪的诱发或促进作用。二、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综合这些代表者的观点,可以将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认识概括如下:1 追求私利的本性使所有人都有犯罪的可能,因而犯罪无法避免。2 为了防止“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以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幸福这种一致的要求为条件,人
25、们自愿与国家签订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由国家行使,用以维护社会和平。3 必须用惩罚来阻止任何个人伤害他人的利益。如果承认人们都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把权利授给了国家,那么制裁这些伤害行为就应该是国家的特权。4 惩罚必须与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相适应,惩罚既不能超越后者,也不能用于使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因为这样会使得社会的权利超越社会契约。5 由于人们只根据已经领教过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因此,只有惩罚具有坚定性并且惩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时,惩罚才可以收到它预期的效果。6 法律应尽可能地少;法律的实施应当根据正当程序予以严格规定,以此防止司法擅断。7 在法律面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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