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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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n(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n(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n(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n(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n(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n(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一)法律体系n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n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n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n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n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精髓要义n基本原则:n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n是解释和理解一切招投标规定的出发点和依据(三)各方主体n招标人、投标人、招
2、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管理体制国家。分部门监督模式。省级。分部门监督模式。市县。集中监督模式。但也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等问题。1.省政府255号令(1)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2)省发改委负责综合管理,牵头拟订制度、目录、系统和场所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3)省财政等8部门负责行业监督。(4)省合肥市共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县管理体制招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对市县另有规定的
3、,从其规定,依法肯定了市县集中监督模式。省政府255号令部分肯定了现行市县模式。市县要按照255号令进行规范。集中监督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负责牵头拟订制度、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市县相对集中处罚权1、相关法律授予有关行业部门实施处罚,属于部门的法定职权。2、合肥、淮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授予合肥市公管局实施处罚权,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3、
4、其他市县公管局如果要实施处罚,必须通过相对集中处罚权才能实施,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五)整合交易平台(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n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5、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n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39号令整合交易平台n2015年11月22日,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n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n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并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
6、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n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施统一的评标专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包括监管和考评。交易平台禁止行为国办63号(一)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服务;(二)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三)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四)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五)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
7、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交易平台禁止行为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二)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交易中心的违纪处分n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n(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n(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n(四)干预交易活动的;n(五)违反规定收费的。主要参考文件n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
8、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n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发201563号)号)n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知(皖政办201564号)号)n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n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皖政办201533号)号)n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皖政办201665号)号)(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n争议由来已久n如何认识两法间的关系二、招标的法律规范(一)招标的范围1、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7条。招标投标,则是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包括建筑物新、改、扩和相
10、关的装修、修缮、拆除。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3、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适用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监管)。工程及其货物服务招投标适用两法的划分工程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红色: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黄色: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n1、项目范围n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n目包括:n(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n额10%以上的项目;n(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
11、或者主n导地位的项目。n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n括:n(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n金的项目;n(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n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n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n(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n目;n(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n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n(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n(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n(五)
12、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大幅减少了必须招标的范围n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n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13、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n2、项目规模n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n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n(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n(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n万元人民币以上;n(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n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
14、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n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不等同于公开招标的范围。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邀请招标。具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不需要项目审批核准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
1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招标的方式1、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询价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中的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3、招标采购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包括审核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项目审批包括核准和备案
16、两种形式。政府采购,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三)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自行招标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职业资格招标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2016年国务院决定取消n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n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n(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n(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7、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n(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四)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18、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3、现场踏勘4、澄清修改5、排斥潜在6、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8、标底与最高限价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是,公开招标的,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体现了公开原则。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刊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二是,邀请招标的,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是,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应当一致;四是,指定媒介不得收取费用。五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一是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
19、条款。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但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投标文件内容)等。二是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费用以补偿原则。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三是资格预审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比照评标委员会管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不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四是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五是招标文件、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三公原则,影响潜在投标的,修改后重新招标。3、现场踏勘一是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二是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
20、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召集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开会,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口头解答。4、澄清修改一是,招标人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二是,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3或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日期。三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四是,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2日前,投标截止日10日前提出。5、排斥潜在(一)(一)差别信息差别信息:同一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
21、的项目信息;如单独向其中一人透露信息。(二)无关条件无关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要求外地投标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要求办公。(三)特定业绩特定业绩:以特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但高寒地区要求有类似地区条件的项目业绩,采购要求与其相当规模的业绩等,不属于特定业绩。5、排斥潜在(二)(四)不同标准:不同标准:采取不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供应商:限定供应商:限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如综合某品牌的特殊技术参数。(六)限制所有制
22、:限制所有制:非法限定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所有制形式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七)其他其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如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招标法第6条。对供应商库或者名录的认识n建立供应商库,是各地实践的创新,财政部74号令第12条间接规范。“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n供应商注册登记入库,是否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将登记入库作为参与采购活动的前置,作为采购合同备案、财政资金拨付的条件,就是一项行政许可。n权利保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
23、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还应当提供登记便利,允许报名时注册登记。6、投标保证金一是,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二是,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是,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形: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7、投标有效期一是,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二是,有利于约束投标人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进程。三是,截止日期应到合同签订之日,法未规定。四是,延
24、长有效期,应经投标人同意。延长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予补偿。拒绝延期的,不得没收投标保证金。8、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只可一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最高投标限价:可以设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但不能设最低投标限价;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是评标的直接依据。前者开标时公布,后者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二者在工程内容和范围上应该与招标范围一致。主要参考文件n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n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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