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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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整治法,水土保育方法及整治復育技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uu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立法院正式通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總統令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日正式生效,使土壤污染的防治依法有據,也讓環境保護法令更趨完備與周全。以往國內土壤污染管制情形uu國內土壤污染情形,可從土壤污染調查與曾經發生之污染個案兩方面了解。uu表3-1為年台灣土地重金屬污染重要個案及其處理情形的彙整,表3-2則彙整了土壤有機污染個案及處理情形。土壤污染管制之立法理念與原則uu一一.前瞻性立法:前瞻性立法:著重以污染整治為主之立法,完整規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著重以污染整治為主之立法,完整規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
2、工作,以妥善處理環境受體之污染問題。整治工作,以妥善處理環境受體之污染問題。uu二二.創新性立法:創新性立法:土地因土壤污染而對附近民眾身體健康或生活環境有危害土地因土壤污染而對附近民眾身體健康或生活環境有危害之虞時,該土地使用或所有人之責任應列為考慮;故本法之虞時,該土地使用或所有人之責任應列為考慮;故本法除將土壤污染行為人列為責任人外,亦將土壤污染之責任除將土壤污染行為人列為責任人外,亦將土壤污染之責任主體擴大至可歸責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以促主體擴大至可歸責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以促使其善盡土地管理責任。使其善盡土地管理責任。uu三三.周延性立法:周延性立法:土壤污染常因
3、長期累積所致,使得污染責任確認不易,再土壤污染常因長期累積所致,使得污染責任確認不易,再加上土壤污染之整治技術複雜,需要龐大經費。因此,本加上土壤污染之整治技術複雜,需要龐大經費。因此,本法明定土壤污染整治經費之徵收與整治基金之設置,以建法明定土壤污染整治經費之徵收與整治基金之設置,以建立財務籌措機制,確保污染整治經費來源。立財務籌措機制,確保污染整治經費來源。uu四四.執行可行性立法:執行可行性立法:確立受污染土地不得變更編訂之原則,然而若該土地涉及確立受污染土地不得變更編訂之原則,然而若該土地涉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整體區域發計劃時,其發計劃之申請則可其他法令規定之整體區域發計劃時,其發計劃之申
4、請則可與整治計劃合併處理,以平衡及兼顧環境保護責任與國家與整治計劃合併處理,以平衡及兼顧環境保護責任與國家整體發展需要。考量廠址用地在整個區域發展中之潛能後,整體發展需要。考量廠址用地在整個區域發展中之潛能後,亦容許依個案實際狀況再作確認。亦容許依個案實際狀況再作確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在我國法體系中的定位問題uu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研究 (一)要有憲法環境權的相關思維(二)要明瞭環保相關特別規定與一般 普通法規範的關係。(三)對於我國既有的環保相關特別規定的體系要能有所體認憲法環境權的思維與確認uu(一)環保觀念與憲法(一)環保觀念與憲法 工業生產的直線上升、消費的不斷膨脹、科技
5、的發達、工業生產的直線上升、消費的不斷膨脹、科技的發達、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也相對造成了環境的破壞,公害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也相對造成了環境的破壞,公害的危機。因此到了六十、七十年代,環境權便開始出現的危機。因此到了六十、七十年代,環境權便開始出現於人權的舞台上。人們開始視自然環境為價值財。於人權的舞台上。人們開始視自然環境為價值財。若干國家並將公害防治事業費用由關係企業共同負擔,若干國家並將公害防治事業費用由關係企業共同負擔,污染者付費的觀念也開始慢慢的出現了,其後更規污染者付費的觀念也開始慢慢的出現了,其後更規定於法律之上,讓受害的民眾有求償的依據。享用資然定於法律之上,讓受害的民眾有求償
6、的依據。享用資然資源乃是國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環境權利在未得他人資源乃是國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環境權利在未得他人的同意之下,不得予以獨占使用,因為環境的問題有其的同意之下,不得予以獨占使用,因為環境的問題有其公共的特性,環境權理應屬於大眾共有的財產,這樣的公共的特性,環境權理應屬於大眾共有的財產,這樣的想法也逐漸成為法理,而環境獨占有其違法性的見想法也逐漸成為法理,而環境獨占有其違法性的見解也因此而得以確立。解也因此而得以確立。uu(二)將環境權入憲的難處(二)將環境權入憲的難處 1.1.將環境保護全入憲可行性不高,因為憲法修改程將環境保護全入憲可行性不高,因為憲法修改程序實屬不易。序實屬不易
7、。uu2.2.在尚未確立環境權在憲法上的定位,這段青黃不在尚未確立環境權在憲法上的定位,這段青黃不接的時期,法院審理這一類的案件時,沒有確立的接的時期,法院審理這一類的案件時,沒有確立的法律依據,所以也無從辦起。又,環境問題本身具法律依據,所以也無從辦起。又,環境問題本身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涉及各種利益的權衡,故應循行有高度的政治性,涉及各種利益的權衡,故應循行政和立法的途徑來解決,以利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政和立法的途徑來解決,以利司法機關依法處理。3.3.只有法律形式,卻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實施上只有法律形式,卻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實施上也有困難。環境問題實際上包含的層面相當廣泛,也有困難。環境
8、問題實際上包含的層面相當廣泛,並不是只在憲法上有明文規定就可以解決。並不是只在憲法上有明文規定就可以解決。土壤及下水污染整治法重要議題uu(一)土壤污染整治的程序(一)土壤污染整治的程序 雙軌整治程序雙軌整治程序 土壤污染的整治,在立法上是採取完全由政府土壤污染的整治,在立法上是採取完全由政府進行整治,再搭配一定的責任與財物機制,或是於進行整治,再搭配一定的責任與財物機制,或是於此政府機制外,仍鼓勵利害關係人進行整治,再搭此政府機制外,仍鼓勵利害關係人進行整治,再搭配一定的責任與財物機制。我國之土壤污染整治程配一定的責任與財物機制。我國之土壤污染整治程序即是採雙軌整治程序。並以污染行為人優先應
9、提序即是採雙軌整治程序。並以污染行為人優先應提出土壤污染整治計劃者。我國之土壤污染整治程序出土壤污染整治計劃者。我國之土壤污染整治程序容許污染行為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提出整治計劃並容許污染行為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提出整治計劃並經政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經政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uu(二)土壤污染整治計劃(二)土壤污染整治計劃 在完成整治廠址之調查評估結果後,整治廠在完成整治廠址之調查評估結果後,整治廠址之污染行為人,應訂定土壤污染整治計劃;址之污染行為人,應訂定土壤污染整治計劃;整治廠址之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循前項規整治廠址之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循前項規定時,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整治定時,
10、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整治技術可行性及廠址實際狀況,調查評估結果技術可行性及廠址實際狀況,調查評估結果及評定之處理等級,訂定土壤污染整治計劃;及評定之處理等級,訂定土壤污染整治計劃;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為多數時,得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為多數時,得共同提出土壤污染整治計劃。共同提出土壤污染整治計劃。uu(三)整治標準(三)整治標準 從美國超級基金的實施經驗觀察,土壤從美國超級基金的實施經驗觀察,土壤污染整治標準的確立,可以說是整個整治程污染整治標準的確立,可以說是整個整治程序中最棘手的部分,也是引起最多爭議的問序中最棘手的部分,也是引起最多爭議的問題。多乾淨才算乾淨的問題,不僅
11、涉及題。多乾淨才算乾淨的問題,不僅涉及政治成本與技術可行性,也涉及土地利用效政治成本與技術可行性,也涉及土地利用效益與人體健康與安全維護等風險管理問題。益與人體健康與安全維護等風險管理問題。然而,有關整治標準,建議應採雙層次的做然而,有關整治標準,建議應採雙層次的做法法:uu1.1.針對廠址的既有用途所適用的相關環保要針對廠址的既有用途所適用的相關環保要求或標準,以作為整治的基礎。求或標準,以作為整治的基礎。uu2.2.在合乎既有的環保標準的前提下,針對該在合乎既有的環保標準的前提下,針對該廠址特性,考量既有用途或未來可能用途的廠址特性,考量既有用途或未來可能用途的情形下,以個案以確立整治的標
12、準。情形下,以個案以確立整治的標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所涉求償問題之法理論uu(一)侵權行為(一)侵權行為 因土壤污染至加損害於他人,對於責任主體的責任因土壤污染至加損害於他人,對於責任主體的責任歸屬在民法中本有規定。此外,又由於其符合公害歸屬在民法中本有規定。此外,又由於其符合公害的要件,其因此所衍生的公害賠償問題,亦可依照的要件,其因此所衍生的公害賠償問題,亦可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請求調處或裁決。然而,因土壤污公害糾紛處理法請求調處或裁決。然而,因土壤污染的整治所引發的費用相當龐大,肇事者也多有破染的整治所引發的費用相當龐大,肇事者也多有破產或認定不明的情形,基於財務穩定的考量產或認定不明的情
13、形,基於財務穩定的考量,有必有必要在責任主體的範圍上,作較一般侵權行為為寬的要在責任主體的範圍上,作較一般侵權行為為寬的設計。設計。uu(二)行政執行法之費用求償(二)行政執行法之費用求償 為爭取時效,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為爭取時效,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固然此種即時強制是否可收取費用,尚有理論上的固然此種即時強制是否可收取費用,尚有理論上的爭議,但無論如何,土污法中仍得明定並向污染行爭議,但無論如何,土污法中仍得明定並向污染行為人求嘗其所支出的費用。就土壤污染的整治而言,為人求嘗其所支出的費用。就土壤污染的整治而言,原本土壤污染行為人負有整治土壤污染的義務,環原本土壤污
14、染行為人負有整治土壤污染的義務,環境主管機關依所定之土壤污染改善計劃,自行或委境主管機關依所定之土壤污染改善計劃,自行或委託第三人實施土壤污染之整治,所支出的費用得像託第三人實施土壤污染之整治,所支出的費用得像污染行為人求償。污染行為人求償。uu(三)污染者付費原則(三)污染者付費原則 土壤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應由污染者予以內部土壤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應由污染者予以內部化,此乃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實現。只有在要求污化,此乃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實現。只有在要求污染者負擔其生產過程中所引起的外部成本,才能迫染者負擔其生產過程中所引起的外部成本,才能迫使污染者減低污染。污染者必須對其造成的損害作使污
15、染者減低污染。污染者必須對其造成的損害作充分的賠償。充分的賠償。uu(四)契約(四)契約 例如一鄉公所與一廠商訂訂契約,以替公所清除廢例如一鄉公所與一廠商訂訂契約,以替公所清除廢棄物,而該廠卻為非法之棄置行為而有污染土壤之棄物,而該廠卻為非法之棄置行為而有污染土壤之情事,而鄉公所亦可根據該廠商違反契約,而請求情事,而鄉公所亦可根據該廠商違反契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uu(五)民法無因管理(五)民法無因管理 土壤污染事件的處理,政府所採行之緊急應變措施及土壤土壤污染事件的處理,政府所採行之緊急應變措施及土壤污染的整治,在本質上亦可認為屬於一種民法上的無因管污染的整治,在本質上亦可認為屬於一
16、種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乃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理。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乃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政府為污染行為人履行其排除侵害之義務,他人管理事務,政府為污染行為人履行其排除侵害之義務,故其所支出之費用本來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得向污染行為故其所支出之費用本來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得向污染行為人請求償還。人請求償還。土壤污染整治與復育uu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立法,乃在著重於土壤污染之整治工作,提供土壤污染整治與復育工作可規範之法律依按。就污染物處理機制,土壤污染整治和復育技術大略可分篇六大類:uu(1)萃取法(2)安定法(3)降解法(4)稀釋法 (5)揮發抑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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