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企业破产法cw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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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学习要点:掌握破产主体申请破产须具备的条件;理解债权人的权利保障;掌握符合破产清算的破产人的分配规则;了解重整与和解的条件和程序。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破产的概念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2、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案例:张
2、三从某国有企业下岗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开了一家个体工商户,销售日常用品。2005年,张三见某类商品在市场销售得特别好,便向李四借了1万元购买该类商品。但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了大量的产品积压,以至于无法偿还李四的1万元货款,于是李四向法院申请破产。请问:张三符合破产的条件吗?张三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首先,张三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破产的条件;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只有李四,没必要利用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特别程序是使多数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 1、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
3、范总称。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
4、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等。3、我国破产法的发展统一的全国性破产立法,是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鉴于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同样需要破产法的调整,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第二编(审判程序编)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破产案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1986年破产法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
5、影响到对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诞生,并于2007 年6月1日施行。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企业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债务人的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企业的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债务所在地。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6、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三、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接到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内提起上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案例:A法院在执行以甲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一起民事债权债务案件的时候,该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并由B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A法院为协助B法院的破产程序,加快了对甲公司的执行。B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国家税
7、务的流失,直接通知银行从甲公司的账户上扣缴税款5万元。请问: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本案中,A,B两个法院的做法都不合理。首先,A法院应该在甲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中止执行而不是加快执行;其次,尽管税款要优先于一般债权,但B法院不能未经破产程序直接通知扣缴税款。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组成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由以下人士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8、;(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案例:某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查明该公司共有如下债权人:甲公司享有债权100万,
9、其中60万元有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乙公司享有债权50万;丙公司享有债权100万;丁公司享有担保债权100万,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现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时,甲、乙表示反对,丙、丁表示同意。请问该协议能通过吗?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要求有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股东同意。本案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甲40万;乙50万;丙100万;丁100万(因为丁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在丙、丁同意的情况下,该和解协议可以通过。二、和解与重整 1、和解的概念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
10、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2、和解制度的特征:(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4)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即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即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3、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同时又具有振兴和再生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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