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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稿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旅店、招待所旅店业卫生管理相对人v学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v1、公共场所定义及卫生行政许可要求、公共场所定义及卫生行政许可要求v2、旅馆业卫生要求、旅馆业卫生要求v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v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法第一部分 公共场所定义及卫生行政许可要求v一、一、公共场所定义及范围v1、公共场所定义:v公共场所是一类由人工建成 的供公众使用、为人群服务的空间,是根据人们社会活动的需要,按不同的服务功能,由具有一定结构的建筑物组成。这种建筑
2、物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或露天的。这种活动空间在一定的时限内,可同时容纳不同数量的人从事社会交际活动、文体活动和旅游活动等。v公共场所对公众来讲是生活、学习、娱乐、休息、活动的场所,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是工作、劳动的场所。v2、公共场所范围:v根据功能的不同,国务院在根据功能的不同,国务院在1987年年4月月1日发布了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共场所分第二条,将公共场所分为为:七类二十八种:七类二十八种,后经,后经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厅2011年年“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公共场
3、所分为文件精神,将公共场所分为七类二十七七类二十七种取消种取消车车马店马店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2012年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第58条取消了条取消了“公园、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现由原七类卫生许可,现由原七类二十八种,变为二十八种,变为七类二十四七类二十四种种,所以目前公共场所,所以目前公共场所需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有以下二十四种:需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有以下二十四种:v(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v(二)公共浴室(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
4、v(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v(四)游泳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v(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v(六)商场(店)、书店;v(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v二、公共场所经营时应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开业二、公共场所经营时应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开业v(一(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v1、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v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v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
5、管理。v2、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证的时效:时效: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v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v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v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v(二)空气质量相关要求:(二)空气质量相关要求:持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持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监测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监测报告v1、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6、要求: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v采光、照明;v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v2、空气检测时间空气检测时间: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规定:规定:v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v 3、结果公示:、结果公示: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v(三)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核证需资料:
7、(三)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核证需资料:v1、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所需资料、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所需资料v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四条规定:v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v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v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v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v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v卫生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v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v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v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
8、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v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v v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经现场审查,各项硬件条件符合法规规定后,方可以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v2、卫生许可证复核所需资料v行政许可证复核申请表;v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v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v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v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v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v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经现场审查,各项硬件没有变动,公共用具按规范进行消毒、登记及各项要求符合法规规
9、定后,方可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复核。v第二部分v旅馆业卫生要求一、住宿场所及相关定义一、住宿场所及相关定义:根据根据住宿业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第三条对第一章,第三条对住宿场所有了明确的定义:有了明确的定义:v1、住宿场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v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v3、储藏间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v4、工作车
10、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v5、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v6、健康危害事故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v二、场所设置与布局:二、场所设置与布局:v(一)场所要求:v1、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v2、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11、。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v3、住宿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v4、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v5、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v(二)客房的要求(二)客房的要求v1、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v2、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v3、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v4、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
12、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v5、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v(三)、清洗消毒间要求:(三)、清洗消毒间要求:v1、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v2、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v3、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13、v4、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v5、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v(四)储藏间要求(四)储藏间要求 v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v公共浴室公共浴室(有普通客房的旅馆)v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v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v(一)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
14、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v(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v(三)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v(五)洗衣房卫生要求(自洗)(五)洗衣房卫生要求(自洗)v1、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
15、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v2、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v3、外送洗涤、外送洗涤v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签合同时应索取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v做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v床上用品一客一换有换洗记录(自洗)v以上只要有一个就可以(送洗与接收记录可代替一客一换有换洗记录)v(六)给排水设施(六)给排水设施v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符合
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要求。v(七)通风设施(七)通风设施v1、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v2、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v3、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v(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v1、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v2、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
17、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v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v4、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v三、公共用品用具采购三、公共用品用具采购v(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v(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v(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v四、公共用品用具储藏四、公共用品用具储藏v(一)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v(
18、二)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v(三)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v(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v五、清洗消毒要求五、清洗消毒要求v(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v1、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v2、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v3、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v4、清洗饮具、盆桶、
19、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v5、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v6、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v(二)客房卫生要求(二)客房卫生要求v1、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v2、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v3、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v4、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v5、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
20、染。v(三)棉织品清洗消毒(三)棉织品清洗消毒v1、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v2、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v3、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v4、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v六、卫生管理组织及职责六、卫生管理组织及职责v(一)住宿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v(二)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具体工作。v(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21、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v七、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七、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都要求:v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v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v八、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八、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v(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v(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22、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v(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v九、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九、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v(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v(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v(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v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v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v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v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v(四)发
23、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v(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v十、消毒方法十、消毒方法v(一)物理消毒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v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v2.红外线消毒: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的消毒。v(二)化学消毒(二)化学消毒。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v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
24、喷洒、涂擦消毒。v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v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v(三)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三)化学消毒注意事项v1、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v2、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v3、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v4、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v5、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作用15分钟以上。v6、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v7、用品用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v8
25、、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v(四)保洁方法(四)保洁方法v(一)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v(二)消毒后的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v第三部分v法 律 责 任v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v 根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条款明确规第四章: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条款明确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未取得从业人定: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等违规行为的员健康证、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v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
26、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v(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v(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v(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v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v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27、,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v(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v(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v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v(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v(二)未按照规
28、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v(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v(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v(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v(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
29、审查手续的;v(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v(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v(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v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v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30、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v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v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v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v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v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31、志。v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v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v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五部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系统卫生管理办法v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v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32、例,制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 v一、定义v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v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v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v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v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v2、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v3、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
33、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v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v(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v(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v(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v(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v四、清洗要求:(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v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v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v
34、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v(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v(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v(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v(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v(五)空调系统竣工图;v(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v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v(一)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v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v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v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v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v(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
35、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v1、开放式冷却塔;v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v3、空气处理机组;v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v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v七、卫生监督v(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v1、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v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v3、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v(二)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v1、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v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v3、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v 八、法律责任v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v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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