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法大致上可分为三部份(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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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交易法(一)證券交易法(一)方冠傑方冠傑1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之特徵1.公開之性質公開之性質:傳統之收購要約皆為公開,所謂公開包括雙重意義:(1)要約須以公開方式為之,通常所採取之方式係於報上登載收購要約。(2)該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之內容,係對所有持有該等證券之人公開,使所有持有人皆有接受該要約之機會,以有別於一般私下之協商交易。2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之特徵2.承諾之期限承諾之期限:(1)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人必須限定承諾人於一定期限內將簽署好之同意移轉信函及股權證書,寄至要約人指定之提存處所,或銀行提存,或指示其銀行或證券商代其完成該交易。(2)承諾人若於前述承諾期限外,才交出證券,則要約人無須購買
2、。3.附條件之法律行為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公開收購股權之要約人,通常於其要約中會附加條件,即以僅購買一定數量之證券,或未達一定數額,要約人並不負有購買義務之條件。3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之特徵(2)此項條件之目的係為避免如因交出之證券數量不足,而仍須支出該等費用時,恐造成其財務上之壓力。(3)收購此類不足以達控制之證券後,原要約人可能成為目標公司之少數股東,地位本來即不甚有利,再加上其曾意圖爭奪公司之控制權,更可能引起現任經營者對其之敵視,則其地位更為尷尬,故要約人在其要約中多附有須達一定之數量始予購買之條件。4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之特徵4.優厚之對價優厚之對價:(1)要約人為使目標公司股東釋出股票
3、,以便順利完成收購證券之工作,通常其所提購買該等證券之對價皆甚優厚。(2)無論要約人之條件為交換證券或現金,其價值通常較欲收購者之當時市價高,如較低者,則以較高之比例交換之。5.占有之喪失占有之喪失:基於公開收購股權要約均附條件之性質,於承諾期間屆滿起算至要約人實際購買時,雖尚有一定期間,惟因受要約人已將該等證券提存而喪失對證券之占有,此與一般協商,須至完畢時才會交出證券者不同。5公開收購股權要約之特徵6.持有之壓力持有之壓力:受要約之證券持有人甚易感受壓力,並立即決定是否出售。申言之,即因有承諾期限之限制,受要約人須於此段期間內作成決定,否則逾期則時機一去不再,蓋要約人所提之對價通常較市價優
4、厚,若出售人未能於該期限內為出售與否之決定,即無法獲得該利益,且於要約人向他人收購成功時,原證券持有人可能成為少數股東,則其地位郎更為不利。故證券持有人會受到此種壓力,此亦為公開收購股權之一大特徵。6公開收購股權之特質1.公開收購股權為企業收買手段之一公開收購股權為企業收買手段之一:(1)公開收購股權,係以掌握目標公司之支配權,並取得目標公司相當之股票為目的;蓋如單純出於投資目的,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目標公司股票,就所負擔之風險和成本而言並非合理。(2)公開收購股權係企業收買之手段之一,且其大多數係以企業中、長期之經營策略來實行。7公開收購股權之特質2.以取得已發行股票為手段之收買方法以取得已發
5、行股票為手段之收買方法:(1)公開收購股權乃藉取得目標公司已發行股票之方法,取得企業支配權,在以取得股票為手段上,此與公司法之吸收合併方式不同,吸收合併組織法上之收買手段,或公司法之營業讓渡之資產收買手段,亦與此種公開收購股權有別。(2)公開收購股權既以股票取得為手段,將影響股票市場之股價。8公開收購股權之特質3.在股票市場外大量之收購股票在股票市場外大量之收購股票:(1)公開收購股票是以公告方式直接向各股東為收買其持有股票之要約,而不經由股票市場。蓋如於市場上大量收買股票,必定造成股票市場嚴重之波動,進而影響市場之安定,甚至使投資人遭受損失。(2)大量收購股票須在市場外行之,然投資人於市場外
6、接受該特別收購要約時,其所生之風險當然亦由自己承擔之。9公開收購股權之規制對公開收購股權之非難,主要有兩點:一即,是否容許此種壟斷收購股票,以取得公司支配權之行為。另一郎係指於公開收購股權被濫用時,對投資人之保護,有無缺失。1.取得公司支配權之容許性取得公司支配權之容許性:因開設一定公司並非易事,而以公開收購股權方式,於收購妥善後,即能奪取他人公司之行為,在道德上是否受允許,雖值得爭議,但從經濟觀點,為確保公司經營者之競爭能力,對股東加強其經營責任;並使股東有權將其持股以高於市價買斷方式以獲利之機會等優點,則公開收購股權自為一般所容許。10公開收購股權之規制2.公開收購股權之濫用問題公開收購股
7、權之濫用問題:接受收購要約與否,全由股東會之決議而 決定;如投資人未獲充分消息,即須面對應否承諾問題,則顯然對其保護有所欠缺。而且一旦有收購情形時,目標公司之經營者是否會利用其地位以取得法律上之不當利益,進而可能侵害投資人之情狀。惟從保護投資人之觀點,最大問題係投資人於決定是否出賣其股票時,未能得到充分之消息。故為避免公開收購股權被濫用,確實保護投資人,則充分公開相關消息,將是最適切之作法。11公開收購股權之優缺點1.優點優點:(1)費用低廉費用低廉:相較於公司合併及營業轉讓,公開收購股權以較少對價,即能達成支配公司之目的。蓋公司合併及營業轉讓,須支出全部對價。而公開收購股權僅在股東會取得能過
8、半數之決議之股票即可,因此,只須較少之對價。(2)迅速簡便迅速簡便:要約人為收購要約時,通常會限定有限承諾期間,迫使承諾人及目標公司迅速作決定,不致使目標公司有多餘時間採取對抗行動,且避免拖延日久而增加收購費用。反之,例如徵求委託書,則恐因未達一定數額而須另行徵求,徒增費用。12公開收購股權之優缺點(3)風險較小風險較小:基於公開收購股權之要約,通常附停止條件,即未達收購標準一定數量時不予購買之條件,且若有其他第三者競爭之要約或目標公司自行收回證券要約,而該要約較原要約人之價格優厚,要約人收購成功時,要約人可將已獲得之證券轉售予競爭者,使其損失之風險降至最低。反之,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人如未
9、徵得足夠之委託書,亦依規定不能將已徵得之委託書轉售予其他徵求者,以彌補其為徵求所支出之費用。13公開收購股權之優缺點(4)行動隱密行動隱密:公開收購股權,與公司合併之協商相比較,前者無須得經營者同意;且與委託書徵求方式相比較,前者無須先取得目標公司股東名冊。故利用公開收購要約方式,與前述二種企業收買方式比較時,若保密得宜,可達到出其不意之效果。目標公司經營者因事前無法防範而採取反擊行為,且其收購意圖未事先公開,故目標公司股價不致先行上揚導致增加收購成本。14公開收購股權之優缺點2.缺點缺點:(1)對目標公司資訊掌握上有未完足處對目標公司資訊掌握上有未完足處:進行公開收購股權時,必有某種程度之隱
10、密性,此時亦生無法將目標公司之財務狀況詳以調查及加以評價之困難,但於公司合併或營業轉讓時,較易取得目標公司財務狀況之訊息。故就目標公司整體掌握資訊上,公開收購股權則有缺失之處。(2)取得公司支配權者與少數股東取得公司支配權者與少數股東間間之利害衝突將增加之利害衝突將增加:公開收購股權,於取得確保公司股東會過半數之股票,而達到取得公司支配權之目的。但目標公司之少數股東實並不享有強制收買請求權,因此取得支配權之公司與少數股東間之利益衝突將增加。15三、證券市場之資訊公開制度三、證券市場之資訊公開制度16基本架構我國證券市場資訊公制度之基本架構,可分為初次公開與繼續公開兩大類。1.發行市場之初次公開
11、發行市場之初次公開:所謂初次公闕,亦稱為發行市場的公開,係指證券發行時所作的公開。(1)證券交易法上公開原則之實現,係採公開說明書制度。(2)所謂公開說明書,謂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依法編製之內容應包括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財務概況、特別記載事項、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17基本架構2.交易市場之繼續公開交易市場之繼續公開:所謂繼續公開,則指證券發行後,在交易市場所作的公開。(1)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巳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
12、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應於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上月營運情形報告: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18基本架構(2)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證簽證,並經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財務報告簽證應由有三位以上會計師所組成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並有二位以上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若有錯誤或疏漏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A.警告。B.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簽證。C.撤銷簽證之核准。年度財務報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的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19基本架構(3)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
13、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係指下列事項: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有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八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20基本架構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
14、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總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21基本架構(4)己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若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5)依證交法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編財務報 告,並重新公告:更正損益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更正損益金額在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一以上者。更正損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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