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合同法基本概念(5、6)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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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合同的履行 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2.5.2 合同条款空缺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 v适当履行原则 v协作履行原则 v经济合理原则(合同法第119条)v情事变更原则 2.5.2 合同条款空缺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u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
2、标准履行。u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u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u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u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u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3、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案例2-10】2001年1月,某市二建公司(买方)与本市某水泥厂(卖方)签订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期向买方供水泥900吨(分别为350、350、100、100吨),但未明确各期具体供货时间,每吨单价110元,货到付款。第一批350吨于3月中旬交货,买方支付了该批货款。第二批,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及当地惯例,应于6月份交付,此时正值施工旺季,水泥需求量极大,卖方为图更高利益,将库存水泥全部高价卖给其他单位。买方因现场急需水泥,多次派人向卖方催货无果,无奈之下
4、只好向他处购买高价水泥。2001年9月,施工进入淡季,卖方向买方送去未交付的三批水泥计550吨,被买方拒收。双方为此出现争议,并诉至法院。卖方认为,因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所以其可以随时履行,并未违约,有权要求买方收货、付款。分析: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可以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当地交易习惯确定,而且,买方已多次催货,并给予了卖方足够准备时间。因此,合理的履行期限可以确定。卖方为图更高利益无法向买方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5.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都享有)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
5、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享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
6、方享有)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v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v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及时通知对方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解除)【案例2-11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
7、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04年5月3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典型情形。2.6 合同的保全 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2.6.1
8、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v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v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v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v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v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3.代位权行使的方式v诉讼合同法第73条v直接对债务人之债务人行使4.债务人之债
9、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催促履行债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务人之债务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但仍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等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案例2-12 1996年元旦,某甲(该公司职员)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某甲承包该公司第一项目部并作为项目经理,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其所联系的工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由某甲组织实施。1996年7月17日,某科研所就西桥小区1号楼施工招标,某甲代表建筑公司投标并中标,中标价168.2万元,暂估建筑面积5100m2。次日,某甲以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该科研所签订施工合同,工期330天,价款168.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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