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ectl.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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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司2011年09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总则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罚则 七、附则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定本办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源监测,是
2、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等。治理设施监测等。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第三条【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
3、测分为污染源监测分为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施的监督性监测。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四四条条【适适用用标标准准与与技技术术规规范范】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应应当当适适用用国国家家或或者者地地方方针针对对不不同同行行业业制制定定的的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控控制制)标标准准。国国家家或或者者地地方方未未针针对对行行业业制制定定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控控制制)标标准准的的,适适用用国国家家或或者者地地方方
4、污污染染物物综综合合排排放放(控控制制)标准。标准。从从事事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活活动动,应应当当遵遵守守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发发布布的的国国家家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技技术术规规范范和和方方法法。国国家家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技技术术规规范范和和方方法法中中未未作作规规定定的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五五条条【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质质量量管管理理】从从事事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活活动动应应当当遵遵守守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颁颁布布的的环环境境监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环环境境监监测
5、测机机构构和和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建建立立环环境境监监测测质质量量管管理理制制度度,对对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实实施施全全过过程质量管理。程质量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六六条条【监监测测人人员员】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定定期期对对从从事事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工工作作的的人人员员进进行行污污染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七七条条【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位范范围围】依依法法需需要要开开展展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位以以及及纳纳入入国
6、国家家或或者者省省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重重点点监监控控企企业业名名单单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应应当当按按照照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的的要要求求进进行行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单位开展自行
7、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提出要求。上报等提出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九九条条【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方方法法】排排污污单单位位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可可以以采采用用手手工工监监测测和和自自动动监监测测相相结结合合的的方方式式。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对对监监测测指指标标有有自自动动监监测测要要求求的的,排排污污单单
8、位位应应当当安安装装相相应应的的自自动动监监测设备。测设备。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条条【手手工工监监测测的的条条件件】排排污污单单位位采采用用手手工工监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二)具具有有与与监监测测本本单单位位排排放放污污染染物物相相适适应应的的、经经依依法法检检定定合合格格的的监监测测、检检验验等等专专业业设设备备(特特殊殊设设备备除外)、设施;除外)、设施;(三三)具具有有两两名名以以上上持持有有省
9、省级级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颁颁发的发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动监测的条件自动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
10、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制度;(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
11、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委委托托监监测测】排排污污单单位位不不具具备备开开展展排排污污监监测测活活动动条条件件的的,应应当当委委托托依依法法取取得得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服服务务资资质质证证书书的的社社会会监监测测机机构构进进行行排排污污监监测测。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委委托托社社会会监监测测机机构构进进行行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应应当当对对其其监监测测结结果果和和数数据据承承担担责责任。任。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备备案案】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开开展展自自行行
12、监监测测的的,应应当当向向所所在在地地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安安装装自自动动监监测测设设施施】重重点点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安安装装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自自动动监监测测设设备备,与与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的的监监控控设设备备联联网网,并并保保证证监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异异常常报报告告】排排污污单单位位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发发现现污污染
13、染物物排排放放出出现现异异常常,可可能能造造成成环环境境污污染染时时,应应当当分分析析原原因因,及及时时采采取取防防止止或或减减轻轻污污染染的的措措施施,并并向向所所在在地地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报报告。告。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环环保保部部门门监监管管】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对对排排污污单单位位执执行行环环境境监监测测工工作作和和质质量量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的的情情况况和和开开展展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工工作作的的情情况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
14、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监监督督性性监监测测的的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机机构构应应当当对对本本办办法法第第七七条条所所规规定定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位实施监督性监测。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测计划和方案监测计划和方案】各级环境保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15、。划。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测内容监测内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
16、技术监督。测进行技术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进入企业要求进入企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
17、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现场采样要求现场采样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
18、,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测样品分析监测样品分析】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
19、样品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品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监测的最终结果。监测的最终结果。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作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
20、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督、检查和考核。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监测点位网监测点位网】设区的市级以上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能力建设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建
21、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监测点位管理监测点位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
22、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装统一的标识牌。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的,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的,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准。准。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仪器要求仪器要求】污染源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投入使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护主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
23、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安装污安装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运行。验收后投入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验收的测仪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设施的运行管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排
24、污单位应当将污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并遵守下列要求:体系,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情况记录(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和设备台账;(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时更换(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及
25、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控制)标准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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