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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手册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噜This docu111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工程竣工备案归档流程(一)、整理WI期收集的备案资料、(二、资料报送档案馆办理档案预、验收意见书(7习手飞(三)、按单体工程整理齐全备案资料,送备案办办理备案(2夭(四)、备案合格后将资料移交档案馆,办理档案合格证(五)、将档案合格证交公司挡案室存挡合计18天-工程竣工备案归档流程详解、一、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序号1 2 3 4 5 竣工完成后,整理前期收集的备案资料,资料清单如下:工程备案资料明细资料名称份数备注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
2、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案时带原件核对。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案时带原件核对。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格书备案时带原件核对。(1)济宁市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原件(施工)单位工(2)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原件程质量报告(勘察)综合验(3)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收文件报告(设计)原件(4)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原件报告(监理)(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质量验报告备案时带原件核对。收报告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2)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验收记备案时带原件核对。录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3)竣工工程质
3、量验收报告备案时带原件核对。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量竣工验收记录备案时带原件核对(5)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记录备案时带原件核对(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规划、格证备案时带原件核对。6 气象部门文件(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备案时带原件核对。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8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原件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9 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备案时带原件核对。(1)工程标识牌原件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2)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备案时带原件核对。
4、(3)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10 其它文件控制检测报告备案时带原件核对。(4)济宁市建设工程结算价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款支付核准证明备案时带原件核对。(5)建设工程结算价登记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备案书备案时带原件核对为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复印件,11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备案时带原件核对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12 原件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开发公司报建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存入集团档案室,工程备案时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从档案室借出,样本详见附页1。注:备案资料为复印件,办理备案时必须带原件。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公司报建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存入集团档案室,工程备案时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从档案室借出,样本详见附页2。注备案资料为复印件,办理备案时必须带原件。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指书由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施工图审查手册,办理完成后存入集团档案室,工程备案时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从档案室借出,样本详见附页3。注:备案资料为复印件,办理备案时必须带原件。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1)、建筑单位济宁市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建筑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出具,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样本详见附页4-5。(2)
6、、勘察单位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由勘察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出具,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样本详见附页6-7。(3)、设计单位。齐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出具,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样本详见附页8-9。(4)、监理单位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出具,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样本详见附页10-1 l。注:工程质量竣工报告是和竣工备案表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去建委购买。4 5、质量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住宅工
7、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由建筑公司在工程竣工时出具,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样本详见附页12-16。6、规划、气象等部门验收文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开发公司报建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存入集团档案室,工程备案时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从档案室借出,样本详见附页17-19。(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由开发公司报建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毕,办理完成后存入集团档案室,工程备案时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从档案室借出,样本详见附页20。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该保修书在购买竣工备案表格时附带,具体填写要求详见样本附页21-2
8、3。8、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该说明书在建委购买,真体填写要求详见样本附页24-31。9、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该报告表在购买竣工备案表格时附带,具体填写要求详见样本附页32-37。10、其它资料(1)工程标识牌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现场楼桥、有工程标示牌的,就进行拍照收集,如若没有,则用相纸打印,样本详见附页38。(2)建筑节能认定证书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因办理周期较长,宣在工程前期着手办理,并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毕,具体办理流程参见节能评审办理
9、手册,样本详见附页39。5(3)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报告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办理,样本详见附页40,办理流程为、单体工程项目具备通电、门窗安装完毕,单体工程外立面施工完t匕卡。、具备检测条件后,质监站实验室空气监测科(王青春13963712023)确定检测时间。、在约定时间前一天打电话确认,向企管部申请公务用车。、在约定时间去实验室接人和仪器,去现场做检测。、现场监测监理到场见证,填写委托书、检测完成后14个工作曰拿委托检测书去质监站空气监测科取检测报告、空气环境检测为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个检测组,不满5000平方米按一个监测组算,每组费用为4000元。(4)济宁市建设工
10、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办理,样本详见附页41,办理流程为、由预算部门提供单体工程预决算书。、按照预算部门提供的单体工程预决算书填写济宁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加盖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公章,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按照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表内填写的金额去财务部开发票。、从档案室借工程类别鉴定书。、带上四份资料去市审批中心建委造价管理窗口办理工程结算款支付核准证明,办理后出具工程结算款支付核准证明表。(建委负责人:陈瑶)(5)建设工程结算价登记备案书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办理,带上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核准证明的资料去市审批中心建委造价管理窗口与工程价款支付核准证明一同办理
11、,样本详见附页42。6 11、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二),样本详见附页43。12、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办理,样本详见附页44-49。办理流程:(1)、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内容,其中建筑面积中有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按规划验收合格证面积填写,无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按规划许可证面积填写,竣工验收日期可暂时不填,或按照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酌情填写,其余各项按照图纸和实际情况填写。(2)、竣工验收意见中的各方盖章应提前做好工作,避免因某单位不盖章造成备案延期。二、资料报送档案馆办理档案预验收意见书1、竣工验收完
12、成后,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配合参建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一同将资料报送档案馆审查。2、根据档案馆提出的意见督促各方参建单位限期整改。3、整改完毕后报档案馆审查后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三)、按单体工程整理齐全备案资料,送备案办办理备案1、竣工验收完成后,质监站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此报告在住建局内部由质量监督科(负责人潘科长、张科长)移交至工程备案办公室(负责人范主任)2、工程备案资料按照单体工程整理完毕后,分别用文件袋装好,文件袋外附加一份资料目录,去建委9楼工程备案办公室找范主任备案。3、资料共整理两份,其中有原件的交备案办审查,另一份复印件交
13、公司存挡,复印件需加盖开发公司印章。4、在办理备案时,加盖开发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必须带原件进行核对。四)、备案合格后将资料移交档案馆,办理档案合格证7 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将备案办审查合格后的备案资料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移交档案馆,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档案馆缴纳档案整理费后,由档案馆出具档案合格证。五)、将档案合格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工程建设部项目负责人将档案合格证及甲方手续资料(复印件,加盖建委档案馆原件存放证明章)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并办理移交手续。三、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方案为保证本手册与实际情况的同步性、适用性,须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对本手册进行核实和修改,做到持续改进,具体方法如下:1、手册使用过
14、程中,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手册管理负责人于l周内修改完毕。2、定期检查:每年1月份对本手册内容进行核实,修改或完善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3、手册管理负责人房敬洋8 二、持续改进记录序号更改内容更改时间管理人备j主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9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四、附录附录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说明、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的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竣工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分别出具了质量检
15、查报告。4、监理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各种批准手续证件,提供在验收会场备查。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工程结算价备案书。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应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nu l 9、规划部门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出具了认可文件。10、有消防、环保、建筑节能、气象部门分别出真的认可文件。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性项目和上述资料进行检查,质
16、检机构和备案机关负责监督。三、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建设单位到备案部门领取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和工程备案部门。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建设单位须向工程备案部门申请备案。逾期拒收,并依法处罚20万元。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工程,禁止交付使用,责令重新验收。五、备案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工程各种批准手续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备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并附工程标识牌照片。六、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许可证等办理房屋产权。1 1 附录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
17、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
18、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笠宇;(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查、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笠宇;(五)有国家和
19、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13(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真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
20、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
21、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日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1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J(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J(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J(四)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J(五)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六)城乡规划行政主营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J(七
22、)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J(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真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书,(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十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城建档案管理结构出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23、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J(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三)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5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审
24、查验收评价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营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备案机关
25、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i乞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6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前已投入使用的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私舞弊等行为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