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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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第一章思考练习题1. 简述商法的发展历程。答:虽然商法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现代大多数民商法学者普遍认为,近代商法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业法,尤其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最早成立的商人习惯法,即商人法。1807年,世界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正式颁布,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意义,此后商法得到不断发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根源。中世纪的欧洲(约476年1453年)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商品经济极为落后,主要表现为自给自足的手工业经济,同时也以农业为主。由于贸易发展
2、与封建法制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以求发展和保护自身。商会在其自身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有条件地利用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范,并在本商会内实施。于是,该种规范经11世纪至14世纪的发展,终于形成了中世纪的商法,即商人习惯法。2).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生的资产阶级必然要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障自身的商品经济关系的稳定,在这一形势下,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的统一运动,同处于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本国的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社会经济、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3).现代商法: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逐
3、渐取得成功,封建专制的社会被彻底粉碎,整个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并推动商事活动,促使统一完整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了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19世纪初,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动,至此以后,商法开始在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商法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般认为,商法经历了四种立法体系,即:(1)商行为法立法体系,代表国家是法国;(2)商人法立法体系,代表国家是德国;(3)折中立法体系,代表国家是日本;(4)英美商法体系,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由以上可以得出,商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
4、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商法之所以迅速出现在各国的法典中,其内涵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法律化。2. 商法的一般原则都有哪些?答: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应。现代商法主要有以下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两大内容:提高企业素质;完善企业结构。2).提高经济效益, 提高经济效益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3). 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4). 保障交易安全,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提供的制度主要有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客观主义)、严格责任和保护善意买受人
5、(第三人)等。3. 简述国际商法的适用。答:国际商法也称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指不同国家的商人或者企业相互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事活动,更多是指跨国间的贸易活动以及其他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的商事法早已不能全面调整现在的商事活动领域,所以现在的商事法已经突破了原来的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如传统的货物买卖形式早已增加了除货物买卖行为外的技术贸易行为和服务贸易形式。另外,外国商人的直接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以及合作生产等活动都已超出了传统商事法的调整范围,因此
6、上述各种涉外商事交易的活动适用国际商事法。作为传统国际商法调整的内容,如代理、合伙、公司、合同买卖、票据、信托等依然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和基础。4. 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两者都有哪些区别?答: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狭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法是配置、调整公权力的法。(2)公法的范围包括调配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公法和调配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公法。(3)公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4)公法调整一切
7、公的范畴,如公主体、公利益、公权力、公权利等。(5)公法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6)公法是法,其规范是法律规范,并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私法理解为私家所定的法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私法是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2)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4)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5)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两者之间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
8、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定和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
9、相应的辅助作用。5. 简述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答: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两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1). 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2). 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3). 公法是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4).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5).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第二章思考练习题1. 简述合同的概念、原则及特征。答:一般说来,
10、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内容。2. 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答: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合意,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合同1
11、. 内容合法2. 形式合法(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四)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3. 简述要约与承诺的联系与区别。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要经历要约、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在其他国家有的被称为“发价”,也有的被称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12、表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4. 简述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原则。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从合同效力方面看,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把合同的履行归纳在合同效力标题下。 合同履行的原则1. 适当履行原则2. 协作履行原则3. 情势变更原则5. 简述合同解除的特点及条件。答:(一)合同解
13、除的概念和特点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点。(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二)合同解除的条件1. 约定解除的条件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权。2. 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发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6. 简述违约责任特点及承担方
14、式。答: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较之于其他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 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方式并用。第三章思考练习题1. 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形式。答:(一)合伙的基本特征1. 合伙协议是合伙
15、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 合伙具有团体的属性。(二)合伙的分类依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合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2.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3. 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4. 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2.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答:根据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可以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
16、,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 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答: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以下三个最重要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而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合伙企业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以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
17、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我们通过以下内容来介绍合伙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外部法律关系合伙企业的外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涉及合伙企业对外的清偿能力。4. 简述合伙企业的企业变更状况。答:从合伙法的角度讲,入伙与退伙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变更问题。(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存续其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18、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二)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原因的不同,合伙人退伙的形式可以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5. 合伙企业解散原因有哪些?清算程序是什么?答:(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如下。(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二)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清算人自被确
20、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4)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四章思考
21、练习题1. 简述公司的概念和分类。答: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区别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2. 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具有社团性(三)公司具有营利性3. 简述公司设立、成立、变更的过程。答: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
22、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一、 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1). 制定公司章程2). 认足首期股份3). 缴纳股款4).组建管理机关5). 进行设立登记二、 公司成立公司成立的要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 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3).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 公司变更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23、、营业期限,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4.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哪些异同点?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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