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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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实施细则2019 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 *生产平安事故,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立部令 第 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省行政区划*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撤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平安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
2、,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第四条危大工程*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围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围附件 2。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监视指导,省建筑平安监视总站对各级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平安管理职责情况进展.z.监视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对工程工程 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平安管理职责情况进展监视执法抽查,对*违规行为依
3、法实施行政处分。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运用“*省建筑施工平安 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安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大工程进展动态监管。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 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局部项工程的,建立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 资料*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平安技术控 制措施方面的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
4、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 要时应进展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 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 家评审。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立、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 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 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 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 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
5、工措施费调整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 以调整。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平安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根底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场施工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 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
6、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 置采用一样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 实施部位。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 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规*性文件 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等;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 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
7、测监控 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 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前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展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8、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 5 个工作日, 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平安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 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展预审。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
9、术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 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 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 1 个工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上传至“省平安管理系统。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三方
10、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平安。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 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 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 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 展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 报告对方案进展修编,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 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
11、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 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 6扫描件上传至“省平安管理系统。第四章 现场平安管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 示标志。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局部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展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平安 技术措施,以及平安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展有针对性的平安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专项施工
12、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 工程交底记录附件 7上传至“省平安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 整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展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书进展核 验。工程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展现场监视,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
13、整改,并及时报告工程负责人及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工程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展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危险区域。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实施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于每月 10 日前在“省平安管理系统中报告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工程实施进展、工程负责人现场履职巡查、平安员现场巡查、隐患排查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第二十六条论证专家可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阶段提供技术咨询效劳;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 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14、进展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意见。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附件8。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展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和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第二十九条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中需要进展施工监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监测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 进展监测,鼓励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监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
15、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展监测;鼓励建立单位委托 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展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展的基坑工程监测。建立单位选择的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 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 坑工程监测方案必须进展专家论证。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 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前方可实施。进展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
16、送等。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立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 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 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 道工序施工。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
17、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 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及验收表附件 9上传至“省平安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上传至“省平安管理系统。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 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完毕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勘察
18、、设计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险情发 生后的工程平安状态进展评估。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纳入档案管理:一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开工申报;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汇总表 工程实际存在;三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整档案应包括:1. 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包括图纸和计算书;2. 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 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4. 方案交底及平安技术交底;5. 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6. 工程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7. 工程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现场监视记录;8. 论证专家组的现场技
19、术效劳记录材料;9. 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记录;10. 第三方监测记录;11. 验收记录;12. 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13. 建立、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施工 单位回复记录;14. 行政处分书、通报、抽查记录单、隐患整改单、局部 停工整改单等及施工单位回复记录。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纳入档案管理:一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二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成档案应包括:1. *省建立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规定的相关材料;2. 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3. 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4. 超过一定
20、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家论证报 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5. 下发给施工单位的监理文书、回复记录和复查记录;6.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监理单位 回复记录;7. 向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记录监理报告。第五章 监视管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根据监视工作方案对参建各方履行危 大工程平安管理职责情况进展监视执法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可通过政府购置技术效劳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 的单位或人员
21、对危大工程进展检查,所需费用可向本级财政申请 予以保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在监视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平安隐患 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 时停顿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 政处分决定。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 专家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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