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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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法律意见书受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就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过程中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出现的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中标的问题作出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陈述。一、关于基本药物制度招标采购的有关背景情况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生产、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酬、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xx 年 8 月 18 日,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其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医疗
2、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等规定,各地方也陆续制定了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随着国家基本药物正式开始地方招标,医药企业非正常的超低中标价格开始出现,目前这种现象已从安徽向各地蔓延。二、关于对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分析(一)低于成本价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经营者1 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 经营者客观方面有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 11 类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1) 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1.1)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原告选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
4、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所述,“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经营者”,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既2 包括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也包括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因此, 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被侵害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 有些行为有直接的明显的被侵害者,对于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害者以民
5、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是可能的,而有些行为则没有直接的明显的被侵害者,对此类行为,被侵害者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不宜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提起诉讼。具体来讲,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我们认为委托人宜选择曾与低价中标者一起参加过投标而没有中标的企业,初步择选择 10-15 家企业同时提起诉讼。(1.2)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
6、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1.3)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法律风险问题(1.3.1)赔偿数额较难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主要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3 得的利润。而低于成本价中标者是否因此获得利润存在不确定性。(1.3.2)低于成本价格的认定需要举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判断是非常困难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委托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低价中标者的中标价格低于其成本价,而中标者的成本价一般来讲是不容易取得的,只有提交初步的证据立案以后请求法院调取证据, 而法院是否调取属于其自由裁量,具有不确定性。
7、(2) 向行政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8、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4 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要求价格管理部门追究中标企业的责任。(二)低于成本价中标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构成违法招投标行为。1、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违法投标行为的确认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 41 条:“中
9、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违法投标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2.1)进行违法投标行政投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委托人可选择 10-15 家参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投诉。5(2.1.1)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受理部门。根据国务院 56 号文件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
10、(区、市)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参与投标人和厉害关系人可以向省级卫生部门投诉要求对低于成本价中标进行处理,具体的投诉要求可以请求对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招标。(2.1.2)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1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1.3)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法律风险(2.1.3.1)投诉主体不被认可的风险。没有直接参加投标的同类企业如果投诉,将会遇到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确认问题,这一问题可能在实际投诉中会遇到6 认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选择的投诉主体最好是与被投诉企业一起参加投标的企业。(2.1.3.2)卫生部门以其不是惟一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
12、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由不受理投诉的风险。虽然国务院56 号文件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但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又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第八条规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
13、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对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投诉,不排除卫生部门将投诉人的投诉作为信访处理或推脱转由其他行政部门的风险。对此,委托人有权在投诉未得到省卫生部门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复议法自知道该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卫生部不作出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提请行政诉讼。三、小结7 低于成本价中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和投标法价格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投标行为; 参与投标人可依据上述法律提起不正当竞之诉;也可
14、向物价部门、卫生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对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招标。四、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xx 年 12 月 20 日第二篇:法律意见书关于涉嫌诈骗罪的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的辩护人。我们在询问案件的相关知情人,会见本案,特别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有严重疑问,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综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的
15、真实性存有十分严重的疑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上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既不能证明有捏造事实或理由欺骗的行为,又不能证明因受到欺诈的事实。因此,起诉意见书中控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二、本案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愿意偿还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三、本案书证证明,交付的钱款为借款,二者之间是基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书证,本案所涉的款项性质为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六、本
16、所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1、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的全部案卷资料复印件,且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案卷材料、副本材料一致,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2、本法律意见书不代表本律师对本案的最终答辩和辩护意见, 且仅供参考。律师:xx 年 5 月 16 日第三篇:法律意见书律所简介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由成立于八十年代的国办律师事务所改 制而来。二十多个春秋以来,我们坚持以“务精、业广、人立、名信” 为宗旨,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为目标,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广东地区大规模、具专业性强的综合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执业律师超过 25 人。我们的律师均毕业于著名大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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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服务对象中享有极高的美誉度。我们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和行业管理事务。本所主任关仕平律师先后被公选荣膺佛ft律师协会第五届会长,第六届理事会理事;6 位律师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工作机构,13 名律师担任佛ft 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职务,多名律师分别获聘禅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禅城区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佛ft市首批法律援助专家顾问组成员和佛ft市、禅城区普法讲师团成员。作为实力强大的综合法律机构,我们历年得到各级主管机构或专业机构颁发的荣誉奖项,包括获得“全省教育整顿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先进党组织”、“佛ft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佛ft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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