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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1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2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3 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 4、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抓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抓住“共同共同”。2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3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4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的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对比对比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2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3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4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5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四、外资企业法四、外资企业法1 1外资企业的特点外资企业的特点2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3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4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外资
3、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第一节 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2、特征(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1、概念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
4、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费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7、外方出资不低于25%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合资
5、者各方共同投资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合资各方共担风险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
6、发展要求的。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二)设立程序1、申请 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期三个月。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工商局办理登记。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则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二)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7、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 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外方不低于25%(三)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第一,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第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三,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第四,由董事会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
8、利润分配十、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一)合营期限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二)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案例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
9、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要点:要点: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
10、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
11、企业。2、性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予以约定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3、特征1)投资方有中方和外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由双方确定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
12、口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外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生产型企业。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一)出资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比例,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损的根据。但外方不得低于25%。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二)组织机构1、有法人资格的,设
13、立董事会;没法人资格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一方为董事长、主任的,他方为副董事长、副主任2、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或第三方负责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一、盈余分配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作价,不记股,只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件约定二、资产归属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1、合作者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税务机关批准,其他回收方式,例如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四、合
14、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订明2、期限的长短与外方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3、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未能回收的,可以适当延长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3 3、盈亏不同、盈亏不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按出资比例按出资比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期满时回收期满时回收可以期满前回收可以期满前回收财产归属不同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不同期满按比例分配外方先回收的归中方董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广义,外资
15、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本)二、外资企业的特征1、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2、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1、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企业是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其他形式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定2、我国外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上可以是法定代
16、表人独任领导制,也可以是董事会制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鼓励设立行业: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2、限制或禁止设立行业:涉及国家安全、损害环境、产品为法律所禁止的3、不予设立行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提出报告: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90天 4、登记 30天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一)资本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资本额2、投资总额: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3、二者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4、外国投资者以其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7、方式1、货币:外币或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里分得的人民币利润2、实物:本企业需要、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价格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得高于1/5(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在90天内 不低于15%,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清(四)土地由县级政府安排六、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与保护(一)遵循的原则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保护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4、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二)监管内容1、对其营销活动的监管外资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所需可自行购买,产品自行销售,可国内,也可国外2、税务监管取消了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但非出资的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3、外汇管理外资企业开设外汇帐户,必须在有外汇经营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并由其监督结汇、收汇和付汇业务4、财务会计管理5、劳动用工管理6、权益的保护七、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期满可以延长。外资企业的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6.章程中的其他事由本章思考题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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