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八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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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目 录土地增值税概述1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税率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5第一节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一)征税面比较广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也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以外的,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
2、的特点(二)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虽然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都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两者的增值额却有所不同。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各项扣除项目(即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似。而增值税的增值额只扣除与其销售额直接相关的进货成本价格。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其税率的确定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判断不同的增值率适用的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是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
3、。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总额的比率。可用下列公式计算: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四)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计算征收,每发生一次房地产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土地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一)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二)国家调节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重要杠杆由于国家土地资源稀缺,防止盲目开发,必须运用税收这个杠杆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合理的调控,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协
4、调发展。(三)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行为的重要手段统一对土地增值收益征税,有利于堵住这方面的漏洞,减少国家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流失,遏制投机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保护房地产正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基本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一、基本征税范围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是国家,
5、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它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基本征税范围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
6、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即所谓“将生地变熟地”,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出去。这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基本征税范围(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开发,由于既发生了产权的转让又取得了收入,所以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基本征税范围(三)存量房地产买卖存量房地产买卖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
7、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的房地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既发生了产权的转让又取得了收入,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特殊征税范围(一)房地产继承房地产赠与房地产出租(二)(三)(四)房地产抵押期内房地产交换合作建房(五)(六)(七)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房地产评估增值(八)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
8、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
9、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
10、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7)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税率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概念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行业与部门。即不
11、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2)(4)(3)二、土地增值税税率【例】假设某项房地产增值额为2 000万元,扣除项目总额为840万元,增值率为238%。计算各级应纳土地增值税。(1)
12、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84050%30%126(万元)(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应纳土地增值税(840100%84050%)40%168(万元)(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应纳土地增值税(840200%840100%)50%420(万元)该项房地产共应纳土地增值税126168420192906(万元)(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增值税(2 000840200%)60%192(万元)二、土地增值税税率级级
13、数数数数增增增增值额值额与扣除与扣除与扣除与扣除项项目金目金目金目金额额的比率的比率的比率的比率税率(税率(税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速算扣除系数(速算扣除系数(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50%至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第四节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应税收入的确定 扣除项目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税收入的确定概 念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货币形式的收入一般
14、以实际发生额来确定。(一)货币收入一、应税收入的确定(二)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包括房屋、土地、钢材、木材、水泥、设备、车辆等。实物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一、应税收入的确定(三)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除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具体包括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种类型的收入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15、;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二、扣除项目的确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这是指纳税人在取
16、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等。二、扣除项目的确定(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具 体内 容(3)建筑安装工程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4)基础设施费(2)前期工程费(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6)开发间接费用二、扣除项目的确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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