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7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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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二一二年七月1章程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
2、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那么2章程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普宁市佳隆食品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440000000051799。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经中
3、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万股,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工业区上寮园256幢0138号。邮政编码:51534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310.40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4、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3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效劳社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奉献,为股东争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食品研究开发;调味品、罐头食品生产、销售。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
5、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普宁市双春农业科技、普宁市泰旺贸易有限公司、林长春、许巧婵、赖佩华、林平涛、林长青。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310.4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6、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4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7、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5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8、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9、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第三十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10、。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11、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7广东佳隆食品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章程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2、,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13、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8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14、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15、、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归还所侵占公司资产。“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16、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二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9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假设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17、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四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平安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六假设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的期
18、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归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0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
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20、的任何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1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除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管数额大小;三属于以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且订立的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
21、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审议涉及前款第一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按照?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及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前款第三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置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工程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
22、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12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3、500万元人民币。上述购置、出售的资产不含购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置、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4、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安排并依法予以通知。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13广东佳隆食品股份章程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25、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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