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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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京国资发20225号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274号)等
2、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状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现将本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觉问题,请刚好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章 资产评估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
4、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
5、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下列状况进行托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托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根据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托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样可由国有最大股东托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样可由其中一方托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托付,一般由企业托付。 第八条 企业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
6、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加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供应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
7、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觉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刚好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
8、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供应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托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仔细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须要逐级上报北
9、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看法。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改变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依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改变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托付方应刚好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根据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托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实力和业务风
10、险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学问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学问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学问产权收益预料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帮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别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纳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运用结果。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
11、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意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楚、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样;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改变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
12、、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须要披露的事项。 其次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精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依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其次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托付方和企业所供应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其次十二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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