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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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自建房屋一栋(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和丁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物权法司法解释培训物权法司法解释培训物权法培训体系物权法培训目标一物权法导论二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三案例分析与讨论四五培训点评一、培训目标一、培训目标培训结束后学员应掌握物权法基本培训结束后学员应掌握物权法基本概念及特点,并能针对基本的案例概念及特
2、点,并能针对基本的案例进行判断。进行判断。二、物权法导论二、物权法导论第一章 物权概述基本内容: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1 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2 2、物权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以特定物为客体 3 3、物权具有支配性、物权具有支配性4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三、物权的种类 按照物权法上的物权种类分类:按照物权法上的物权种类分类:第二章 所有权基本内容:一、所有权通说二、土地所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所有权通说1、概念
3、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2、所有权的限制(1)客体上的限制:根据公益需要,因财产的不同种类和用途作不同限制。(2)权利义务上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3)限制方式:通过相邻权及特殊侵权责任等加以规范。(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在一定限度内不行使权能的义务、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二、土地所有权1、概念以土地为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独占性地支配,并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1)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 (2
4、)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 (3)土地征收制度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概念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2、特征(1)复合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2)一体性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3)专有权主导性 (4)登记公示性3 3、专有权与共有权区别、专有权与共有权区别(1)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5、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共有部分持份权(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4 4、共有权范围、共有权范围A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B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C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D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E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
6、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小区建筑区分所有权示意图:住宅小区所有部分共有部分法定共有约定共有天然共有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构造部分交通部分 设施部分基础设施增益设施公共空间三、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三、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业主户内的承重墙能拆改吗?一层业主要在楼前扩建小院,可以吗?顶层业主要封闭露台?业主要求把自家阳台玻璃更换成茶色玻璃?一层业主要在楼外做广告灯箱?业主把自家门前电梯门厅的防火门自行封闭?物权法
7、第七十一条: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权益。业主不使用电梯,可以不交电梯费吗?业主不在居室内居住,可以不交供暖费吗?业主不在此居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8、性用房,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并转让。车库、车位到底归于谁?开发商将其再次买卖或者出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
9、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组织业主大会吗?业主委员会可以为业主带来什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一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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