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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小组:黄宇、廖海运、潘求琦、虞正君、陈家乐、张进枝、韦钦仁、黄子弘、李叔齐、毛雪莲、赵冬梅、于菁案例一: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三农公司及羊甫公司原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被告一: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被告二: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2.由二被告赔偿为治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人民币417.21万元。;3.由二被告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2、,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被告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大前提:环境保护法第26
3、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小前提:昆明两公司违法排放污水造成损害事实结论:昆明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并停止排污原告主体适格问题从此案中不难看出,该地法院承认了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环保局)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不可否认,环境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其自身的优势,例如它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举证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诉讼的胜算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地的原告范围有:法律规定的机
4、关和有关组织。这里的“机关”解释为:检察院和行政机关。江伟教授认为,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限制为地、市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宜。这也是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影响范围、标的和涉及人数有关。同时公益诉讼级别管辖以中级法院为宜。(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 P158)环境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1.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中
5、,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因此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机构的存在就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因此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机构的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本案中,两公司的畜牧小区因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而违法排放污水2.排放的污水导致嵩明县的大龙潭水质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3.两公司的排污行为与该村由水污染二饮水困难确有因果关系4.两公司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仍排污,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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