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施工合同范本网络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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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施工合同范本网络版示范文本(2007 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制定1.1.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与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当。发包方对工程有保 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承包方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1.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1.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二、双方通常权利与义务4 .工程监
2、理与发包方代表4.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 批准。4.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 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3、。双方职 权发生交叉或者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 .发包方代表的委派与指令5.1. 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 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5.3. 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项 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 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 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
4、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 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 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给承包方造成的缺失由发 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4 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 偿承包方有关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 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 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工程经理6.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 承包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 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63 工程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发包方代表根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 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 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者第三方,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64 4
6、.承包方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 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 5.发包方能够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7 .发包方工作7.1. 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要紧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
7、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 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的时候)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 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组织承包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 发包方能够将7.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
8、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方承当。7.3. 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者给承包方造成缺失的, 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 .承包方工作8.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与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 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与要求
9、,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房屋 及设施,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与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当由此 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护、与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当相应 费用。但假设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者拒绝移交,相应 责任与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 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
10、承当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与相应费用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款;(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缺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 方有关缺失。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9 .进度计划9.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 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
11、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 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 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 承包方务必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发包方对进度的 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 .开工及延期开工10.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
12、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与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 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一致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 延。10.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缺失,并相应 顺延工期。11 .暂停施工11.1.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
13、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 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者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112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方由此造成的缺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当 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3)发
14、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因发包方或者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者在本合同内另外 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者间断施工;(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者对任何工作或者 物料执行试验(包含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者物料不符本合同 要求;(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 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
15、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 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 .合同订立后,假设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 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者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 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当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 定。13 .工程竣工13.1. 承包方务必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1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13.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早
16、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构成局部。提早竣工协议应包含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采取的措 施、发包方为提早竣工提供的条件与提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 .工程质量1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与园林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双 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 任,由双方
17、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14.3. 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假设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 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假设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 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假设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 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 承包方承当。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 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假设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 改良费用,那么承包方不承当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15 .检查与返工15.
18、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要求与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 撤除与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撤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当撤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者设计要求时,须在 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当,工期不予顺延。15.3.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19、,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5.4.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方承当。16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含隐蔽 与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与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 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 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
20、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成认验收记录。16.3.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17 .重新检验不管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 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格,承包方承当发生的全部费
21、用,工期不予顺延。18 .工程试车18.1. 关于本园林绿化工程,假设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工程,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 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18.3.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 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18.4
2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与对承包方的要求, 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 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与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或者修理,承包方负责撤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当修理 或者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
23、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 包方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 与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与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 承当。(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 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9 .安全施工与检查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同意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
24、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方承当。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 全事故,由发包方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 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与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 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 .安全防护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与临街交通要道邻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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