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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协议范文合伙经营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为扩大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 的生产经营规模,乙方投资加入甲方的采石厂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仅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投资金额经甲乙双方评估,贵阳白云某某采石厂价值为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 万圆整)。乙方投资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圆整),将贵阳白云胜辉采石 厂资本扩大到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圆整。)第二条投资方式(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先出资人民币200万(大写:贰佰 万圆整)购买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1/3 (
2、三分之一)的份额。支付人民币36万 (大写:叁拾陆万圆整)给甲方,用作处理承包事宜。乙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 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36万元(大写:贰佰叁拾陆万圆整):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二)乙方的投资款,在2012年5月1日前,乙方以投入月产量12万吨的 沙石生产线壹条、地磅壹台、变压器壹台、抽水设备壹套、建设职工宿舍楼和办 公楼的方式投入。第三条合伙份额管理(一)、乙方投资后,乙方占有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份额为60%,甲方占有 40% o(二)、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投入相应的生产设备,如由于相关采 矿许可权证、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证等扩大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不准投 入生产使用,乙方有权将投入设备撤回,按照原有生产设备继续生产经营,乙方 在采石厂的合伙份额相应只占1/3(三分之一)。如虽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但投入的生产设备可投入生产,乙方按照本条第1项取得权利义务。(三)、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要转让、买卖合伙份额或者退伙的, 应当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相关条文执行。第四条投资财产权属(一)、甲方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 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二)、甲方现有生产线壹条、小型挖掘机壹台(型号:柳工80)、变压器 壹台、铲车两台在本协议签订后
4、属于采石厂所有。(三)、乙方投入的月产量12万吨的沙石生产线壹条、地磅壹台、变压器壹 台、抽水设备壹套、建设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四)、乙方为扩大生产规模,办理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石厂经营权、场地 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利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五)、甲方现有壹台挖掘机(型号:神钢250),甲方已支付首付款,剩余 欠款由乙方支付,该挖掘机由采石厂使用,所有权属于乙方。(六)、在处理承包事宜时,购买承包人倒料车贰台、空压机壹台本协议签 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七)、凡是采石厂所有的设备,都由乙方在采石厂的生产中使用。乙方为 达到本协议约定之生产量投入的其他生产设备
5、所有权属于乙方。第五条生产经营管理(一)、双方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后,仍由杨胜辉担任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 负责人,相关经营权证书不再做负责人变更登记。(二)、在本协议签订次日起第日,乙方接管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的等全部 事务,甲方退出采石厂的生产经营管理。(三)、采石厂的会计由甲方担任或者由甲方聘请人员担任,出纳由乙方担 任或者由乙方聘请人员担任。甲乙双方聘请的人员均与采石厂签订劳动合同。(四)、生产产品的销售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联系销售市场和客 户。产品销售应当以现款方式结算,不能赊欠。在销售时,任何一方允许赊销, 赊销欠款应当在其本月应分配的利润范围内,超出部分不能赊销。在分配利润时,
6、允许赊销方应当在其应分利润中扣除未收回欠款。(五)、对外公关事务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生产成本(一)、乙方负责生产、安全等全部经营管理,在生产、安全管理中产生的 费用,包括工人工资、电费、水费、雷管炸药、柴油费、设备安装和维修费、用 电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一切与生产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承担。(二)、相关采矿许可证、石厂经营权证等证照年审、延证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林地使用费(向林业局缴纳费用)、矿产资源补助费(向国土局缴纳费用) 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生产的沙石成本,按照每吨人民币15元(大写:拾伍圆整)的 单价结算。(四)、采石厂的营业税,由采石厂财务账上支付,甲乙双方按
7、照所占份额承担。(五)每年的场地使用承包费(支付给场地经营权人的费用)由采石厂财务 账上支付,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承担。(六)雷管现价3. 3元/个,炸药现价358元/(件24kg)、柴油现价,在 乙方生产过程中,如雷管、炸药、柴油单价变动,变动部分由由甲乙双方按照所 占份额分担,变动部分=(变动后的价格一现价)义实际用量。第七条、利润分配(一)、利润:产量X (卖出单价一15元/t)营业税一灰尘、噪声污染污 染处理费。利润按照甲乙双方的合伙份额进行分配。(二)、利润结算时间,在每个月5日结算前一月的生产利润。如遇节假日 的,在放假前一日结算。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和环境影响责任(一)、在乙方接管
8、采石厂生产、安全管理之日前的所有安全事故由甲方负 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在接手采石厂生产、安全管理之日起,采石厂的所有安全事故 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三)、因灰尘、噪声引起的赔偿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赔偿金额每一 年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费用由采石厂承担,赔偿金额每一年在5万元以上的, 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四)、如因生产造成其他环境责任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理,费用由采石 厂承担。第九条、生产规模及发展(一)、乙方在接手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管理之日起,用采石厂现有的生产 设备,每月应当生产沙石3万吨。在2012年5月1日前,月产量12万吨的生产 线及相关设备
9、投产后,每月沙石生产量应当达到12万吨以上。(二)、乙方应当根据投入生产设备之生产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相应的扩 大。因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包括:矿 产资源费、场地使用承包费、林地使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当保证现有的采矿许可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合法有 效。(二)、甲方负责结清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除第四条第(五)项挖掘机未付 债务外,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将采石厂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 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四)、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年审、延办的工作。(五)、
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处理因生产造成的噪声、灰尘污染事 件。(六)、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要求乙方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和投入相 应生产设备。(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达到本协议约定之沙石产量标准。(八)、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参与利润分配。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相关款项,投入相应的生产 设备,并根据生产量要求,自行投入其他生产设备。(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达到沙石产量标准。(三)、乙方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移交采石厂的生产经营管理 权。(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
11、之约定协助办理相处证照年审、延 办和扩大生产规模等工作。(六)、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参与利润分配。第十二条协议终止、解除和变更本协议生效后,除依法或者依本协议约定外,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得擅自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未合法取得采矿许可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给乙方造 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二)、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接管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等管理事务, 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原因,不按时接管采 石厂的经营管理事务,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如果 在10日内仍不能
12、交接相关生产、安全等管理事务,除按日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 外,还应当另行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合同解除。(三)、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相应款项,每延期一日,向甲 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如10日内仍未支付的,除按日赔偿给甲方违约金外, 还应当另行向甲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合同解除。(四)、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投入生产设备的 生产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甲方可给乙方3个月宽限期,即在2012年8 月1日前投入生产设备的生产量应当达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如乙方投入的生产 设备生产量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乙方应当按照本 协议约
13、定之生产量标准,向甲方分配利润,即每月按照12万吨的沙石产量结算, 向甲方分配利润。(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除依法或者依本协议之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 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如一方擅自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按照采石厂扩 资后1000万元资本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按 照损失继续赔偿;(六)、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违约外,任何一方违约本协议之约定,给守约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协议约定有违约 金的,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继续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 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诉讼费、 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七)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客观因素。 包括地震、火山、泥石流、台风、洪涝、经济危机、市场动荡、战争、动乱等一 切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如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违约,应当向守约方说明, 并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权向 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 叁份。如需补充,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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