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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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 管理和监督。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 机械(简称起重机械), 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 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
2、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 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 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各区安全质量 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 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 律、信息辅助监管。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
3、安装、拆卸 (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 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 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 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机械提 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
4、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 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 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第七条(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编制、审核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建筑施工机械安装、加节顶升、升降移 位、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二)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验收,加强过程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 的管理和协调。第八条(检验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 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并在其认定
5、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机械检验检测活动;(二)应当委派经本机构注册或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对应的检验检测工作;国家 对检验检测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格;(三)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四)检验检测中,发现影响使用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总承包单位, 同时报工程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督职责:(一)按规定审核建筑施工机械相关资料;(二)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机械监理细则,监督、巡视建 筑施工机械专项施工方 案的实施;(三)参与建筑施工机械验收及日常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协调管理超越施工边界的建筑施工机
6、械安全防护和 文明施工措施;(二)相邻施工现场或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岗位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岗位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项目经理应有效落实现场施工机械管理的岗位职 责;(二)安全员应主要负责现场施工机械安装、加节顶升、升降移位、拆卸及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监督管理;(三)机械员应主要负责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其安装、加节顶升、升降移位、拆 卸、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管 理;(四)起重机械司机应做好每日的例行保养工作,作业前 应进行试运行。第三章安装、拆卸管理第十二条(合
7、同与安全协议)建筑施工机械采用租赁的,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应签订租赁合同;建筑施工机械 安装实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安装 单位应签订安装合同。合同应附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安装、拆卸合同签订30日内,总承包单位应将合同信息录入建设工程合同信 息报送系统。第十三条(资料核查)建筑施工机械进场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一)产品购销合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定期维护保 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 造记录等;(二)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起重机械需对产权登记信息实施核查。第十四条(实体检查)总承包单位、安
8、装 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装置、外观、产品铭牌(包括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登记标识等实体进 行检查。第十五条(禁用机械)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机械:(一)属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产品铭牌未固定在本机上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或超 过使用年限未评估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第十六条(信息申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现场建筑施工机械清单,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平 台填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机械类型、计划安装拆卸时间、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第十七条(专项方案)建筑施工机械的安装(包括加节顶升、升降移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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