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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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工程管理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 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学校实施的建设、大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 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大修工程项目,是指我校各类 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 及道路、供水、电气、通讯、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 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
2、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 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学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 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本校计划内的建设、大 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构配件
3、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 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 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拟参与单位的技术、 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的审查。第九条学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 改建、大修的各类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按规定委托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学校监察 部门的监督。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书,坚决做到不收礼、
4、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 纪的事。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取得国家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 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优先选用由国家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 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校内使
5、用单位(部门)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 题,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针对 院内使用单位(部门)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确认后 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 严重损害或损失,学校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和 负责供应设备的单位等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 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 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 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学校国有 资产管理处应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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