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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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传播与普及项 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提高科普经费使用效率, 保证科普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重庆市 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 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界定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注明“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费资助方式科普项目按
2、照立项评审确 定的金额给予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资助。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资助方式采取无偿拨款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套相应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经费拨付方式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 可以视项目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和以 奖代补等方式进行。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普项目,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 拨付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要向参与单位分拨市 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任务书中说明,经市科委 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第二十七条经费开支范围科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 般包括设备和材料费、差旅费、展览费、会议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 费、管理费以
3、及其他支出等。(-)设备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设备、 原材料、水、电、燃料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等 费用。(二)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考察、调研、 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三)展览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展览、展示、竞赛等活动所发生的策划、设计、场地等费用。(四)会议费,指组织开展交流、咨询、协调等发生的会议费用。(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 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印刷)费、宣传推 广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4、专业通信费、专利申 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七)人力资源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项目人员、辅 助人员、国内外专家、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人力资源未M尝性费 用。(八)管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 科普设施及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 补助支出。(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 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 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八条经费使用科普项目经费应当独立建账、 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按规定需要进行经费审计的项目立项前须进行预算评 审;项目验收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5、第二十九条撤销项目的经费管理对验收时间逾期超 过半年仍未验收的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它非不可抗力原 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 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市科委作出撤销处理的项目,项目承 担单位应当将拨付的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 全部退回。对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市科委 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撤销项目通知 后,如实编制项目经费财务报告,经市科委审定后的结余经 费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 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信用管理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专业评估机构和评审评 估专家在
6、项目申报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并作为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对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 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罚则对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市科委可根 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撤销项目、取 消申报与评审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 会公开。第三十二条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罚则对验收意见为 不通过的项目,市科委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 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督促该项目完善后再次验收。第三十三条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项目管 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 等
7、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 费等违规行为罚则对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项 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 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 费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性科普专项资金设立的,围绕全市科普工作需要开展的科 普示范活动、科普创作与产品研发、科普阵地建设和科普宣 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 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科普项目申报、立项、实施、 验收和经费管理等环
8、节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普项目管理工作。第四条支持范围科普项目支持范围:(-)科普示范活动。主要用于举办科技展览、竞赛、 交流等群众性科普示范活动;(-)科普创作与产品研发。主要用于创作和研发各类 科普作品和展教品;(三)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基地等各类科普载体的能力建设和特色活动开展;U!U!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大众媒体及新媒体等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图书、期刊栏目、 广播节目、电视栏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站、科普网页、 科普挂图等);(五)其它公益性科普工作及活动。第五条管理职责市科委负责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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