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监狱2023年第一批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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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榕城监狱2023年第一批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合计108人减刑)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1号罪犯盛航航,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8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航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4678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盛航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
2、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2163.1分,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完毕,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4678元,本次已缴纳5000元。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0元。个人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达31.
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07.61元,月均消费228.93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944.82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10.42元。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履行金额未达到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二个月。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盛航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02209-2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
4、闽榕狱减字第2号罪犯苗泓,回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经商。前科情况:于2015年12月28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17日社区矫正期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刑闽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泓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苗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
5、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1458分,于2022年2月获1次表扬,2022年8月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2021年11月30日之前违规累计扣20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60000元。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
6、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02209-3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3号罪犯黄海阳,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健康堂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单位厦
7、门健康堂药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8753434.39元。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2021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海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1807分,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
8、022年10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被告单位厦门健康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罚金人民币8753434.39元,本次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缴纳完毕,。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02209-4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4号罪犯林建忠,汉族,1978年9月
9、23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务工。劣迹情况:于2006年10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9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9刑终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建忠在服刑
10、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4171.2分,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共计获6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违规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记录。2
11、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已缴纳。其中庭审期内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02209-5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12、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5号罪犯林庶城,汉族,1991年12月25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固定职业。劣迹情况:于2009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6年5月18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6年6月17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6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庶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翁烨锜21
13、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其它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林庶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
14、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1.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得670分,本轮提请间隔获2459分,合计获得3160.5分,并于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共计获得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获得24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翁烨锜2100元,已于第一次减
15、刑缴纳。根据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结算说明该犯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庶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02209-6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6号罪犯魏德龙,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务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
16、12月24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考察级罪犯。罪犯魏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
17、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1154.5分,于2022年5月,共计获1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完毕;责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各害人经济损失,已于庭审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91122元,予以发还。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18、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02209-7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7号罪犯郑锦泉,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经商。前科情况:曾于2019年3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锦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
19、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郑锦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2820分,于2
20、021年4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共计获4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庭审期间均已缴纳完毕。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前减刑合计扣幅一个月。本案于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锦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02月07日
21、 202209-8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闽榕狱减字第8号罪犯林祥斌,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闽0123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2017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更7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30日签收
22、裁定书。现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考察级罪犯。罪犯林祥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悔罪: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2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389分,本轮提请间隔获3653分,合计获得4094分,并于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
23、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获得36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前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1日后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元;本次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31.33元,月均消费208.95元,账户总余额1662.76元,其中可用余额376.36元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本案于2023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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