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 原料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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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 4原料药原料药第一章 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原料药生产的起点及工序应当从起始物料开始,并覆盖生产的全过程。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第二条第二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当按照 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仅用于生产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等制剂的原料药,其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可按照一般生产区的要求设置。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仅限用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药,其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可按照一般生产区的要求设置。第三条第三条 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
2、房的设计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四条第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当生产操作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第三章 设备第五条第五条 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应当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当进行评估和恰当处理,保证对产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当有避免污染的措施。第七条第七条 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
3、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当说明设备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第八条第八条 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当专用。第九条第九条 设备的清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对设备进行清洁,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微生物)的累积。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二)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特别是从粗品精制开始的非专用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三)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操作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当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第十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至少应当符合
4、纯化水的质量标准。用于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以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仅限用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至少应符合饮用水的质量标准。第四章 物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清晰的标识。液体物料经取样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槽车造成的交叉污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应当有适当的标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
5、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他试验项目的测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来自于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强氧化性等特殊物料,应当建立专用的独立库房。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当存放在适当容器和环境中,并
6、根据物料特性有清晰的标识,并在开启和使用前应当进行适当清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第五章 验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应当根据研发阶段或历史资料和数据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关键工艺参数、工艺控制及范围,通过验证证明工艺操作的重现性。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验证应当包括对原料药质量(尤其是纯度和杂质等)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验证的方式:(一)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因原料药不经常生产、批数不多或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原因,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的数据时,
7、可进行同步验证。(二)如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改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行回顾性验证。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1.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2.已设定合适的中间控制项目和合格标准;3.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出现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4.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情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验证计划:(一)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和工艺变更的类别决定工艺验证的运行次数。前验证和同步验证通常采用连续的三个合格批次,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的一致性(如复杂的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二)工艺验证期间
8、,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与质量无关的参数(如与节能或设备使用相关控制的参数),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三)工艺验证应当证明每种原料药中的关键质量属性都符合预定要求,杂质都在规定的限度内,并与工艺研发阶段或者关键的临床和毒理研究批次确定的质量属性或杂质限度的数据相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清洁验证:(一)清洁操作规程通常应当进行验证。清洁验证一般应当针对污染物、所用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较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二)清洁操作规程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情况。如果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共用同一设备生产,且采用同一操作规程进行清洁的,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作为清洁验证的参照物。应当根
9、据溶解度、难以清洁的程度以及残留物的限度来选择清洁参照物,而残留物的限度则需根据活性、毒性和稳定性确定。(三)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需清洁的对象、清洁操作规程、选用的清洁剂、可接受限度、需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该方案还应当说明样品类型(化学或微生物)、取样位置、取样方法和样品标识。使用专用生产设备且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采用目检法确定可接受限度。(四)取样方法包括擦拭法、淋洗法或其他方法(如直接萃取法),以对不溶性和可溶性残留物进行检验。(五)应当采用经验证的灵敏度高的分析方法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每种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必须足够灵敏,能达到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的限度标准。应当确定分析方法可达到的回收
10、率。残留物的限度标准应当切实可行,并根据最有害的残留物来确定,可根据原料药的药理、毒理或生理活性来确定,也可根据原料药生产中最有害的组分来确定。(六)对需控制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污染水平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设备清洁验证中进行效果确认。(七)清洁操作规程经验证后应当按验证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行监测,保证日常生产中操作规程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工艺及清洁工艺的运行变化评估情况,定期进行再验证。第六章 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合理的物料质量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
11、某些材料,如工艺助剂、垫圈或其他材料,可能对质量有重要影响时,也应当制定相应材料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规程应当包括:(一)所生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名称。(二)标有名称和代码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完整清单。(三)准确陈述每种原料或中间产品的投料量或投料比,包括计量单位。如果投料量不固定,应当注明每种批量或产率的计算方法。如有正当理由,可制定投料量合理变动的范围。(四)生产地点、主要设备(型号及材质等)。(五)生产操作的详细说明,包括:1.操作顺序;2.所用工艺参数的范围;3.取样方法说明,所用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4.完成单个步骤或整个工艺过程的时限(如适用);
12、5.按生产阶段或时限计算的预期收率范围;6.必要时,需遵循的特殊预防措施、注意事项或有关参照内容;7.可保证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适用性的贮存要求,包括标签、包装材料和特殊贮存条件以及期限。第七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操作:(一)原料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量,以免影响其适用性。称量的装置应当具有与使用目的相适应的精度。(二)如将物料分装后用于生产的,应当使用适当的分装容器。分装容器应当有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1.物料的名称或代码;2.接收批号或流水号;3.分装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数量;4.必要时,标明复验或重新评估日期。(三)关键的称量或分装操作应当有复核或有类似的控制手段。使用前,生产人员
13、应当核实所用物料正确无误。(四)应当将生产过程中指定步骤的实际收率与预期收率比较。预期收率的范围应当根据以前的实验室、中试或生产的数据来确定。应当对关键工艺步骤收率的偏差进行调查,确定偏差对相关批次产品质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五)应当遵循工艺规程中有关时限控制的规定。发生偏差时,应当作记录并进行评价。反应终点或加工步骤的完成是根据中间控制的取样和检验来确定的,则不适用时限控制。(六)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存放,确保其适用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生产的中间控制和取样:(一)应当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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