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精选7篇)_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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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精选7篇)_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精选7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1篇:诞生医学证明 管理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诞生时间、诞生地点、诞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诞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
2、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诞生医学证明必需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诞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特地管理人员,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需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诞生的新生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
3、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特地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地培训,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担当本机构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运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诞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运用全省统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诞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
4、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淌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当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诞生的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状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
5、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诞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赐予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6、;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诞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诞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刚好予以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诞生医学
7、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诞生医学证明遗失等缘由要求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诞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供应的新生儿诞生时的基本状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诞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状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
8、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诞生者。 第2篇:诞生医学证明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样本 即诞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诞生时间、性别、诞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肯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诞生医学证明样本。婴儿诞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具体状况进行记录。 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诞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诞生医学证明有肯定不同。 诞生证明一般要有什么内容? 诞生证明必需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
9、及何地诞生。有些诞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状况,生父不详,但诞生人的诞生时间和诞生地点必需有。 - 到哪里取得诞生证明? 诞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 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诞生证明必需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诞生。有些诞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状况,生父不详,但诞生人的诞生时间和诞生地点必需有。 到哪里取得诞生证明 2 诞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办理须知 一般正常状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诞生的孩子可以干脆在医院办理诞生证明!假如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诞生证明则须要有肯定的关系和
10、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诞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诞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起先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诞生的,办理的诞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情愿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 填表及办理诞生证明须知 3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照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样,否则不能办理诞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样。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 在您的孩子诞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诞生证明,请提前起
11、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诞生证明。 5、办理诞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托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托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诞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4 补办 诞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丢失原始凭证的状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诞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
12、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状况属实的赐予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并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者,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诞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诞生的婴儿。 5 详细的补发程序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 6 第3篇:诞生医学证明 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诞生医学证明的通
13、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其次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市申领诞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诞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诞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 管 理 第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托付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为详细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诞生医学证明的订购、
14、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详细事务。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托付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为详细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详细 1 事务。 第七条 各签发单位医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领取、签发、换证及保存等工作制度。诞生医学证明、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 第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向省卫生厅订购诞生医学证明,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其托付管理机构凭“诞生医学证明领证卡”(以下简称“领证卡”)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领取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到所在区(县级市)
15、卫生局或其托付管理机构领取诞生医学证明。 领证卡由省卫生厅印制,广州市卫生局统一领取后下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核发和管理。 领证卡由持卡单位妥当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刚好报告地辖区卫生局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应建立诞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建立诞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依据辖区各助产机构上报的广州市产科质量状况年(季)报表的活产数,估算辖区次年所需的诞生医学证明数量,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向广州市卫生局报送征订安排。 第十一条签发单位应将每年诞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换证
16、、废证及管理状况填写“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统计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汇总辖内补发和换证及管理等状况,填写“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统计表”,于11月10日前上报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二条 签发单位在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同时打印广 2 东省诞生医学记录,编码应与诞生医学证明的诞生编号相一样,并在广东省诞生医学记录上记录产妇及新生儿病历号码。 第十三条 诞生医学证明、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分别设专人运用。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由签发单位指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诞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记录、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基
17、本信息确认表、诞生医学证明领取登记、诞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本、住院分娩登记册等有关资料按档案资料分类管理,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运用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签发单位应将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流程进行公示,并做好宣扬工作。 第十七条 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严格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并将专用章式样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反馈辖区诞生状况和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状况,并每年对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 运用和管理
18、状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免费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条 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婴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签 发 其次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负责签发本机构内诞生婴 3 儿的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二条 每一个活产儿只能签发一张诞生医学证明,活产儿的诞生医学证明号码是唯一的,不得重复。诞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信息不予变更。 其次十三条 签发机构依据新生儿诞生时的真实状况,规范打印诞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详细签发程序: (一)验证资料状况:
19、签发机构依据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基本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细致核对有关身份证明证件,如与病历信息不符,以病历信息为准,产妇签名确认。 (二)打印:将有关产科信息数据录入“广州市围产保健一产时管理软件”,打印诞生医学证明 和广东省诞生医学记录。 (三)盖章:由医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诞生医学证明 正页、副页与存根联签证机构和接生单位处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发放和登记:签发机构应核实领证人的合法身份,指导领证人核对诞生医学证明内容,确认正确无误,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名后发出,以免出现错误或冒领。假如申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供应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婴儿母亲签章处可以由申领人代签。 其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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