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81银行法——商业银行法fgzu.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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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 我国商业银行法我国商业银行法2th“2th“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定义: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一)定义: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组为目的,以接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组织。织。(1 1)以营利为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营利为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2 2)“存款银行存款银行”商行
2、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吸收公商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吸收公众存款。众存款。(3 3)“百货公司式的银行百货公司式的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十分广泛工的限制,十分广泛 (4 4)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适用顺位)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适用顺位(二)法律性质:企业法人 商行是企业(商事主体)商行是企业(商事主体)有别于国家机关有别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商行是金融企业,且能办理存款业务商行是金融企业,且能办理存款业务有别有别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行具有法人资格商行具有法人资格 商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商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依业务需要依业务需要(三
3、)体系 按资金来源分类:按资金来源分类: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制银行;外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按业务范围分类:按业务范围分类:全国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全国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 (四)中国商业银行法(四)中国商业银行法 1.19951.1995年年5 5月公布,月公布,7 7月日开始实施,月日开始实施,20032003年年1212月修改。月修改。2.2.适用对象:适用对象:除了适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作商业除了适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作商业银
4、行)外,还适用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银行)外,还适用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适用于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适用于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商业银行分行。2003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改时将原来第年商业银行法修改时将原来第1313条中的条中的“城市合作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改为,改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对信用社的改造方式的多样化:。这意味着对信用社的改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合作制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公司式改造。
5、除了合作制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公司式改造。(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业务规则原则业务规则原则a.a.保保护存款人合法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益的原则b.b.坚持自主放持自主放贷、依法放、依法放贷原原则 依法接受监管原则依法接受监管原则2
6、 23 34 45 56 6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一、组织体制(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
7、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二、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三、治理结构(一)观念演变:股东中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日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集团制与连锁制的比较:共同点都是通过控制各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区别点连锁
8、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节 商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制度(一)设立制度 1.1.注册制,即形式审查制注册制,即形式审查制 2.2.核准制(许可制),即实质审查制核准制(许可制),即实质审查制在我国叫行政审在我国叫行政审批制批制(二)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第第1212条条 1.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1313
9、条)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消极条件注意消极条件)4.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施 6.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
10、行业竞争的状况(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三)设立程序(三)设立程序 1.1.申请申请 a.a.提交的材料: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申请书提交的材料: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
11、申请书等等 b.b.期限:银监会答复期期限:银监会答复期3 3个月个月筹建期筹建期6 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但最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1 1年)年)2.2.审批审批 a.a.审批机构审批机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b.b.审批时限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30日日 3.3.登记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4.公告公告 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银监会对商行统一进行设立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银监会对商行统一进行设立公告公告+工商行政
12、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工商行政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超过6 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6个月以上的,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一)事项变更(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第2424条条 1.1.变更名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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