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_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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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_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 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 城乡规划法学习辅导讲座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一、立法重点 (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 1、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 l 确立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 l 明确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要求 l 补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爱护规划要求 l 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 l 规范城市设计管理 2、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 l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l 规划主管部门职责 l 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l 基层
2、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 (二)增加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 1、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 l 城市、镇、乡、村庄不重复划定规划区。(第五条) l 统筹考虑城市、县、乡镇域规划。(第十条) l 明确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市辖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其次十六条) 2、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 l 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连接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其次十八条) (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1、程序性要求 l 规划审批前的公告 l 规划许可前的公示 l 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前
3、,应当实行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看法(其次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2、实体性要求 l 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用地严禁擅自变更用途 l 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 l 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规划修改、许可或变更许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加规划肃穆性 1、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 l 限制性具体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l 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 l 补充经城乡规划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爱护类用地的类型 2、限制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变更 l 限定
4、变更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l 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 l 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工程的批后管理 l 严格规定“住改商”的条件、审查审批、部门职责 (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 1、细化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 l 规划条件的详细内容和有效期 l “一书三证”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许可有效期 l 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 l 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要求 2、完善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 l 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 2 l 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 l 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 3、提高规划管理效能 l 规划许可的办理期
5、限 l 规划验线的办理期限 l 简化农夫个人建房的管理程序 (六)爱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1、加强历史文化爱护的规划工作 l 特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爱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作出详细规定。 2、给予城市设计法律地位 l 激励开展城市设计,并对城市设计规范制定、开展城市设计的主要区域、城市设计的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规定。 (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 1、人大的监督管理 l 人大对特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历史文化爱护规划的审议 l 重要事项的决议、确定 2、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l 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权、查询权和举报权 l 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
6、l 规划许可和变更的批前、批后公示 l 基层组织和机构的监督义务和权力 (八)强调部门协作,肃穆查处违法行为 1、加强部门工作连接 l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与规划管理的工作连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l 明确有关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3 2、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 l 明确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退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l 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l 补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验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违法查处 二、重要条款解析 (一)总则 l 给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
7、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l 明确政府职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依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须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 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l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l 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 第五条 对城市规划区范
8、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l 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l 规定和其他规划的连接和协调 l 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和系统支撑 第八条 激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探讨,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动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4 l 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镇发展战略; (2)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限制; (3)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4
9、)为爱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须要严格限制的区域; (5)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6)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l 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详细支配,明确禁止、限制和相宜建设的范围。 l 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连接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爱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
10、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连接。 l 省政府指定镇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须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l 明确市、县域和乡(镇)域整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爱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支配。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根据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支配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 l
11、明确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要求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l 明确乡规划的人大审议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看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探讨处理。 l 补充限制性具体规划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爱护的地域范围等,详细规定各项限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限制性具体规划不得变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要变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根据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l 明
12、确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和审议 第十四条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看法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探讨处理。 l 细化修建性具体规划与控详的连接 第十四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不得变更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l 规定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l 加强专项规划的部门
13、协调和规划综合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看法。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连接。 l 历史文化爱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 6 l 总体规划 l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爱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l 专项爱护规划 爱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爱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l 历史文化爱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 (1)爱护规划的人大审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14、名村和历史文化爱护区的爱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看法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探讨处理。 (2)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l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第十七条) (1)编制主体和审批机关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规划内容要求 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
15、网、需爱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支配,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连接。 (3)限制性具体规划落实 限制性具体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l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担当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当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 7 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担当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l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纳符合
16、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须要,供应有关规划、安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l 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防灾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卫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难的须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支配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难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 l 限制性具
17、体规划修改(其次十二条) 修改的前提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对限制性具体规划进行修改: 1)因总体规划修改须要对控详进行修改的; 2)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须要修改的; 3)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 限制性具体规划修改(其次十二条) 修改的程序 同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看法,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 8 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规划的审批公布 修改后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
18、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l 村庄规划修改 其次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l 城市设计 其次十四条 激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l 总体原则 其次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
19、各项建设必需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l 规划的统一管理 其次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l 区划调整与城镇、村庄布局 其次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 9 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l 相邻城市的区域协调机制 其次十八条 在实施区
20、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爱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l 事关公共利益的规划用途管制 其次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爱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记、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须要依
21、法爱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用途;擅自变更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l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变更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运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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