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T-SHSPTA 001—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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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10 CCS C 00 团体标准 T/SHSPTA 001-2023 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for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2023-01-10 发布 2023-03-01 实施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发布 T/I 目 次 前 言.I 引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相关方.2 4.1 申办者.2 4.2 服务提供方.2 4.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3 5 人员.3 6 设施设备.3 7 数字化
2、信息平台.3 8 质量管理.4 9 过程管理.4 10 档案管理.6 附录 A.7 参 考 文 献.13 T/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提出。本文件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泰锟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辉瑞(中国)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香玉、王渊琦、仇艳旻、仇佳思、夏金根、张宇霞、史静芳、史真女、王晓勇、李茜、谭云、陈莉莉、张建新、王英、李雪宁、王春敏、刘燕飞、余婧、李刚、陈一飞、金德庄、张昉、华佳、王欣。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泰锟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辉瑞(中国)研究开发有限公司。T/II T/III 引 言 临床试验作为药物上市前的关键环节,在人体安全和产品评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是保障药物临床试验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现有法规体系尚未明确该环节的管理要求。本文件的制定填补了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环节的法规空白,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加速药物上市进程,引导行业规范发展。T/1 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环节中各相关方、人员、设施设备、数字化信息平台、质量管理、过程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其他临床研究用药品供应链管理亦可参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5、。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43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5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临床试验用药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注:对照药品包括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药物参比对照的
6、其他研究药物、已上市药品或安慰剂。3.2 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 supply chain for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临床试验过程中,以申办者为核心,将临床试验用药品传递至临床试验机构,覆盖采购、接收、储存、包装、贴签、发运、回收、销毁等环节,由申办者、服务提供方、临床试验机构等各相关方组成的网络结构。3.3 申办者 sponsor 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是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安全的最终责任人。T/2 3.4 服务提供方 servicer 接受申办者委托,为其提供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服务的企业。注:服务提
7、供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临床试验相关的国内外已上市药品(如:对照药品、联合用药所需的药品等)采购、临床试验用药品接收、储存、包装、贴签、发运、回收、销毁等。3.5 临床试验机构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 符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进行备案,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3.6 其他相关方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与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相关的其它组织或单位。注: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单位、合同研究组织、受托运输单位等。3.
8、7 回收 return 指临床试验用药品因试验结束、启动召回、产品过期或破损等按试验项目规定必须集中收集并退回至申办者或申办者指定地点的过程。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一十二中第(十八)项所定义的回收为: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本文件所指的收回,依据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申办者应当建立试验用药品回收管理制度,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试验结束后的回收、过期后回收”的要求进行定义。4 相关方 4.1 申办者 4.1.1 申办者应建立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9、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控。4.1.2 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环节的质量安全,若选择由第三方提供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服务,须与服务提供方签订合作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4.1.3 向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服务提供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提供明确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储运条件、贮存时限、使用方法等要求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文件。4.1.4 负责对回收药品的分类管理,重新利用前需进行再次评估;负责对存在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4.2 服务提供方 4.2.1 服务提供方应确保药品在供应链服务环节符合临床试验申办者的相关要求,
10、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根据 药品多仓协同运营管理规范 的要求,T/3 多中心临床试验提供供应链服务。4.2.2 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配置与服务内容、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数字化信息平台。4.2.3 基于风险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应急预案,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供应链服务阶段的质量安全可控。4.2.4 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和风险评估,接受申办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持续改进,保证体系有效运行。4.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4.3.1 指定部门或项目授权人员对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管理。4.3.2 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在机构期间的质量负有
11、管理责任,确保能够按照规定和试验方案要求对药品进行接收、储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管理,并保存相关记录。4.3.3 结合临床试验方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成品留样;对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或该批次所有药品立即隔离管控并及时反馈申办者。5 人员 5.1 各相关方应根据职责配备相关人员。服务提供方根据服务内容、规模和专业要求配备相适应的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仓储管理人员、包装人员、贴签人员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人员等。5.2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背景或经过药品专业知识培训,接受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12、上岗。5.3 针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造成污染的风险。6 设施设备 6.1 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特性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设置不同的供应链服务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待验区、合格品储存区、物料存放区、分包贴签区、发货区、待处理区、不合格品区等,并建立进出人员授权管理机制。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须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6.2 提供贴签、包装等服务的,应根据服务内容和规模设置物料存放区、分包贴签区等,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接受委托提供内包服务的,必须按照受托产品内包装工序的生产要求,设置不低于暴露工序区域洁净度级别的工作区。所使用的
13、关键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确认或验证,并留有相应的记录及报告,每次包装开始前须对设备状态进行确认。6.3 在仓储区设置临床试验用药品专用区域,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配备能有效调节并记录储存条件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等,并按要求进行验证。6.4 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储运要求,配备满足条件的运输设施设备。7 数字化信息平台 7.1 各相关方应协同建立数字化信息平台,T/4 据和业务需求等信息,实现整个供应链过程的数字化管理,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7.2 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交换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盲法试验随机
14、化信息系统、制造执行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等,形成临床试验用药品追溯体系,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发生混淆和差错。7.3 各相关方应根据协议约定,通过数字化信息平台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的相关记录进行查询。7.4 平台应建立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满足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各系统应定期进行验证,系统间数据可实现信息互通,并使用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8 质量管理 8.1 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临床试验用药品的采购、接收、储存、包装、贴签、发运、回收、销毁等全环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并保存相关的记录和凭证。8.2 建立质量风险管理制
15、度,配合申办者识别和评估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关键环节和数据的风险,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过程规范。8.3 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在供应链环节发现可能危害受试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能够立即采取控制措施。8.4 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运输。出现温度异常时,各相关方应立即报告申办者,并启动偏差调查,由申办者评估其对药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可继续使用;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8.5 各相关方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进行自检,参照附录 A,检查本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9 过
16、程管理 9.1 采购 9.1.1 服务提供方在提供与本次临床试验相关的国内外已上市药品的采购服务前,应审核委托采购方和所采购药品的合法资质。注:采购的药品包括对照药品、联合用药所需的药品等。9.1.2 委托采购方应为本次临床试验的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如为合同研究组织,应与研究者或申办者签订委托采购合同。9.1.3 委托采购方应提供本次试验的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或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等;应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完成信息登记。9.1.4 委托采购的药品应为国内外合法企业生产并经监管机构批准上市的药品;如采购尚未在境内上市的境外产品,需取得相关进口批件后合法通关进口。9.1.
17、5 服务提供方应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应与供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对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制备单位或生产企业、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运输方式等内容;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职责。有温度控制要求的产品,应约定温度偏差处理方式。9.1.6 服务提供方应在完成采购后,向申办者提供所采购药品的批准证书、质量标准、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T/5 注:批准证书包括:药品注册通知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等。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9.1.7 服务提
18、供方应建立相关管理规程,采购过程应留有记录;如涉及医疗器械等试验相关的非药品采购,应明确相关要求和流程。9.2 药品接收和储存 9.2.1 服务提供方应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接收和储存的管理规程,经检查资料齐全、符合运输温度要求的产品,方可接收。9.2.2 对于已接收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温度要求,储存在经验证合格的库区中,并由专人管理。9.2.3 应定期对在库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9.3 包装与贴签 9.3.1 包装物料管理 9.3.1.1 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服务提供方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包装物料和供应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审计。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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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T-SHSPTA 0012023 临床试验 用药 供应 管理 规范 SHSPTA 00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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