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如何写(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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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保险合同如何写(九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如何写五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甲方:_ 乙方: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
2、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
3、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 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
4、、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 中国平安*险公司旅游人身意外保险预约单(略) 保险合同如何写六 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
5、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6、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
7、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8、,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_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
9、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
10、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
11、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12、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
13、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
14、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如何写七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
15、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
16、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17、。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18、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19、(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
20、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
21、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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